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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長沙公安以涉「損害商業信譽」罪為名跨省逮捕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根據內地法律,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屬刑事罪名,但內地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劉曉原指出,若要罪名成立,當局須證明報道內容屬於完全揑造,若屬於技術問題考究出錯,則此類負面報道應屬於民事侵權行為。
刑法第八節第221條「擾亂市場秩序罪」規定,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是指揑造並散佈虛偽事實,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量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罰款。劉曉原表示,只有記者不經過調查憑空揑造,或明知虛假仍然刊登負面報道,才能構成這一罪名。反之,若能提供消息來源、具體證據,則罪名不能成立。
若因記者審查不足,出現事實偏差,則名譽受損方可循民事侵權起訴。對於有指陳或收受中聯競爭對手錢財,劉曉原指出,即使陳真的收了錢,只要新聞線索真實,非憑空揑造,他只涉嫌受賄,而不構成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罪。
若收錢報道事實 只涉受賄
有觀點指出,陳永洲的報道屬於職務行為,警方應該向《新快報》交涉。但根據刑法內對於單位犯罪(即企業、機構犯罪)的規定,當局可以「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因而劉指出,若罪名成立,刑法也授予了警方直接逮捕陳的權力。昨日《新快報》的聲明也強調,經濟中心主任一度被警方認為是「可疑人物」,但最後沒有被捕。
刑法第八節第221條「擾亂市場秩序罪」規定,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是指揑造並散佈虛偽事實,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量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罰款。劉曉原表示,只有記者不經過調查憑空揑造,或明知虛假仍然刊登負面報道,才能構成這一罪名。反之,若能提供消息來源、具體證據,則罪名不能成立。
若因記者審查不足,出現事實偏差,則名譽受損方可循民事侵權起訴。對於有指陳或收受中聯競爭對手錢財,劉曉原指出,即使陳真的收了錢,只要新聞線索真實,非憑空揑造,他只涉嫌受賄,而不構成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罪。
若收錢報道事實 只涉受賄
有觀點指出,陳永洲的報道屬於職務行為,警方應該向《新快報》交涉。但根據刑法內對於單位犯罪(即企業、機構犯罪)的規定,當局可以「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因而劉指出,若罪名成立,刑法也授予了警方直接逮捕陳的權力。昨日《新快報》的聲明也強調,經濟中心主任一度被警方認為是「可疑人物」,但最後沒有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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