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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梁振英一直拖延政改諮詢,但社會已就「公民提名」多作討論,反而較少討論「政黨提名」或「議會提名」。
學民思潮張秀賢撰文指「議會提名的危險」,擔心香港立法會「澳門化」,「以包圍戰術將異見聲音趕出議會」,泛民未能提名參選特首。學聯楊政賢反指公民提名門檻若訂於數以萬計選民,不利資源有限的泛民或少數派,台灣親民黨經驗是一例證。
曾鈺成的「中央心魔論」惹來左派狠批。事實上,中央真正的「心魔」,是外國勢力通過普選,將香港變為顛覆基地。
然而,更多港人擔心:香港愈來愈走向「不可管治」的局面,行政立法機關不配套也不協調,政府在議會沒有一個穩定聯盟,任何決議「鋪鋪清」,政策不得民心,嚴重影響施政。
特首普選的設計,既要符合《基本法》第45條,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下稱提委會)按「按民主程序」提名,加上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釋法;然而,港人更希望,普選的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符合國際標準。
《基本法》和國際標準並非互相排斥。更重要的是,讓香港重回「可管治」的局面,減少內耗。
當前,香港應討論訂立「政黨法」,以寬鬆的原則確立政黨地位,提委會與「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結合。
按政黨地區得票總和
決定提委會人數比例
我建議在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按政黨候選人的地區得票總和,決定該黨在提委會的人數比例(按2012年立法會選舉計算,每1%得票〔即18,400票〕可佔提委會12人,而當中有14個政黨或組織符合最低要求)。
任何政黨代表,獲得不少於八分之一及不多於六分之一(防止壟斷提名)提委會成員提名(即最少150至最多200人),即可成為特首候選人。結果,最多可有6至8名特首候選人。若沒有人在第一輪取得過半數票,得票最多的兩人進入第二輪投票,再決勝負。
這個制度有下列好處:
1. 充分考慮《基本法》第45條中的「具廣泛代表性」:無論左中右、親工商或基層的政黨,均可參與2016年立法會選舉,爭取提委會名額,得票1%已可取得名額。全港300多萬選民都是提名參與者,與現時選委會只有25萬選民基礎相比,更具普及而平等的原則,不會出現學民思潮憂慮的「議會提名的危險」。而「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彰顯參選人須取得八分之一的提委會成員實質提名,而非將提委會變為「橡皮圖章」。
2. 個別政黨雖可獨自提名一位候選人,若聯合其他理念相近的政黨提名,更容易過半數票獲勝。「兩輪投票制」可避免政治偏激的人,趁主流黨派分裂而當選,形成少數派政府,引發中央「不任命」的憲制危機,更可組成跨黨派的管治,解決立法會議案「鋪鋪清」的問題。
3. 這樣,將「公民提名」、「政黨提名」與提名委員會相結合,提名委員會有實質的提名權,沒有違反《基本法》,更毋須另行動員公民聯署,避免昂貴的經費。
誠然,除了提委會的組成及提名程序外,其他如政黨法、政黨捐獻的規限、功能組別的廢除、立法會選舉的方法等等,也應當全面討論及諮詢,建立香港完善的普選制度。
(本文僅代表本人立場,並會供民主黨和真普聯參考及討論。)
作者是葵青區議員、民主黨中央委員會委員
學民思潮張秀賢撰文指「議會提名的危險」,擔心香港立法會「澳門化」,「以包圍戰術將異見聲音趕出議會」,泛民未能提名參選特首。學聯楊政賢反指公民提名門檻若訂於數以萬計選民,不利資源有限的泛民或少數派,台灣親民黨經驗是一例證。
曾鈺成的「中央心魔論」惹來左派狠批。事實上,中央真正的「心魔」,是外國勢力通過普選,將香港變為顛覆基地。
然而,更多港人擔心:香港愈來愈走向「不可管治」的局面,行政立法機關不配套也不協調,政府在議會沒有一個穩定聯盟,任何決議「鋪鋪清」,政策不得民心,嚴重影響施政。
特首普選的設計,既要符合《基本法》第45條,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下稱提委會)按「按民主程序」提名,加上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釋法;然而,港人更希望,普選的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符合國際標準。
《基本法》和國際標準並非互相排斥。更重要的是,讓香港重回「可管治」的局面,減少內耗。
當前,香港應討論訂立「政黨法」,以寬鬆的原則確立政黨地位,提委會與「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結合。
按政黨地區得票總和
決定提委會人數比例
我建議在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按政黨候選人的地區得票總和,決定該黨在提委會的人數比例(按2012年立法會選舉計算,每1%得票〔即18,400票〕可佔提委會12人,而當中有14個政黨或組織符合最低要求)。
任何政黨代表,獲得不少於八分之一及不多於六分之一(防止壟斷提名)提委會成員提名(即最少150至最多200人),即可成為特首候選人。結果,最多可有6至8名特首候選人。若沒有人在第一輪取得過半數票,得票最多的兩人進入第二輪投票,再決勝負。
這個制度有下列好處:
1. 充分考慮《基本法》第45條中的「具廣泛代表性」:無論左中右、親工商或基層的政黨,均可參與2016年立法會選舉,爭取提委會名額,得票1%已可取得名額。全港300多萬選民都是提名參與者,與現時選委會只有25萬選民基礎相比,更具普及而平等的原則,不會出現學民思潮憂慮的「議會提名的危險」。而「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彰顯參選人須取得八分之一的提委會成員實質提名,而非將提委會變為「橡皮圖章」。
2. 個別政黨雖可獨自提名一位候選人,若聯合其他理念相近的政黨提名,更容易過半數票獲勝。「兩輪投票制」可避免政治偏激的人,趁主流黨派分裂而當選,形成少數派政府,引發中央「不任命」的憲制危機,更可組成跨黨派的管治,解決立法會議案「鋪鋪清」的問題。
3. 這樣,將「公民提名」、「政黨提名」與提名委員會相結合,提名委員會有實質的提名權,沒有違反《基本法》,更毋須另行動員公民聯署,避免昂貴的經費。
誠然,除了提委會的組成及提名程序外,其他如政黨法、政黨捐獻的規限、功能組別的廢除、立法會選舉的方法等等,也應當全面討論及諮詢,建立香港完善的普選制度。
(本文僅代表本人立場,並會供民主黨和真普聯參考及討論。)
作者是葵青區議員、民主黨中央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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