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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嚇行為不單指武力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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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01日 06:35
2013年11月01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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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則包括利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損害了消費者就有關產品或服務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


騷擾定義包括心理壓力

例如,以往有些美容瘦身中心、健身中心或「時分度假」旅行社,以疲勞轟炸、威迫、阻止顧客離開等手法,迫使顧客在判斷力極差的情况下以信用卡簽帳,可能已屬於新法例中的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其中,騷擾的定義包括施加有形或無形的壓力(包括心理壓力),以及重複採用不受歡迎的手法等。威迫手段則不限於蓄意威嚇,也不是以會否涉及施用武力為限。就算是對消費者作出人身攻擊或使用不雅說話,令後者感到受辱,或害怕自身或近親的安全受威脅,亦可能屬於威迫手段。而不當影響則是指利用相對於消費者的優勢,向消費者施壓(即使沒有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


因此,美容院職員在顧客赤裸身體接受療程時施加壓力,持續多次推銷套餐,可能已屬於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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