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01日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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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破產管理署今天(11月1日)起調整破產和清盤案收取的31項法定費用和繳存款項,包括調低26項定額費用及法定最低費用。
調整的費用包括債務人呈請破產案的繳存款項,由8,650元調低至8,000元;而債權人呈請破產案和所有法院清盤案的繳存款項則由12,150元調低至11,250元。現時按付入破產人賬戶的款額或資產變現後所得款額收10%的機制,則由定額費用170元取代。
破產管理署近期檢討各項法定收費及繳存款項。收費調整是經考慮其實際營運成本及支出後作出的。
詳請可瀏覽破產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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