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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示威人士於去年六四晚會後,遊行到北角警署參與「坐爆48小時」行動,結果隊伍在中途遭警方截停拘捕,其中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等9罪罪成,分別被判罰款及緩刑。他們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高院,法官昨駁回上訴,他們在庭外表示不滿結果,稱會考慮繼續上訴。
不滿結果考慮繼續上訴
8名上訴人包括葉寶琳、王浩賢、朱凱迪、洪曉嫻、朱江瑋、李世鴻、明偉添及陳秉鳳,年齡由22至53歲。其中葉及王因指揮遊行人士衝擊警線,早前被判入獄4周、緩刑1年,其餘上訴人則被判罰款800至3000元。眾上訴人質疑,《公安條例》要求遊行集會前,須書面通知警方屬違憲,又指案發當晚警方的拘捕行動屬「非法禁錮」。
官指拘捕行動不屬「非法禁錮」
惟高院法官張慧玲援引終院案例,指向警方預先作書面通知,將有助警方適當部署,協助集會和平有序地進行,否則警方便無法考慮應否為遊行提出一些限制,甚至反對有關遊行。法官亦指出,雖然警方圍堵遊行人士後,沒有即時告之他們不可離開的原因,但由於本案涉及大規模的拘捕行動,與一般執法行動不可相提並論,故法官認為此案不屬「非法禁錮」。
【案件編號:HCMA7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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