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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個軍事碼頭,涉及不同的政治能量,包括解放軍、反對政府將舊規劃圖則的「休憩用地」改劃為「軍事用地」的環保組織和上萬的反對者,以及和解決問題能力不強的發展局。由於政府和民間的互不信任,加上發展局城規會(註1)被指縮短市民回應時限,激化反彈,令事件或將成為官民對決之局。
筆者從規劃的角度,認為解放軍根本無必要駐紮在中區;目前解放軍、政府總部加上立法會建築群其實已經阻礙了中環商業地帶向金鐘方向延伸。當然,基於尊重歷史,宜從兼容角度解決規劃爭議,而非在現時推動搬遷解放軍軍營。
軍事碼頭的原本規劃用途是「休憩用地」,解放軍除了軍事臨時佔用之外,是必須要將其開放供作市民享用的。
但是,如劃為其他用途,「經常許可」的休憩用途便未必能夠在劃作其他用途的地塊內經常發生(註2)。例如一些業權人可以圍封土地,公眾便難以進入了。那麼,解放軍要擁有未來可以圍封的權利嗎?或解放軍是傾向於讓市民在非軍用時自由享用該地塊?根據發展局長在立法會的答問,駐軍承諾在軍用碼頭不作軍事用途時,將碼頭範圍開放作為海濱長廊的一部分供公眾享用(註3)。政府和發展局應該交代更詳細的安排,以換取市民的信任。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會有相當大的法定權力去說明規劃意向和指定各種發展參數和規限,例如在個別地塊指定高度限制,停車位等各種用途和參數。現時至少有兩個經常使用的工具可以有效保證該已「劃為軍事用地」的原「休憩用地」有「法定效力」地供公眾使用,首先是在圖則上劃上詳細說明,其次是在圖則的《註釋》土地用途表上作出詳細的規劃意向說明和指定。近年這種詳細的說明和指定經常發生。
那現時這張中環擴展區的「軍事用地」的詳細規劃《註釋》是什麼?可惜的是,除了把用途列為「軍事用地」加上簡單的高度限制等之外,對於環保人士最關心的市民使用「休憩用地」海濱長廊的「法定權益」,卻是一片空白。因此,中方和軍方應諒解反對意見的基礎。
筆者是規劃專業,並非《駐軍法》權威,但簡單檢視《駐軍法》,似亦可以找到只要駐軍和政府有意願,應該可以在法理上找到雙方滿意的解決。
根據《駐軍法》,軍事禁區由駐軍管理,香港沒有管轄權,這是反對者擔心的地方,但同時,《駐軍法》第12條當中規定,對軍事禁區內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蹟以及「非軍事權益」,駐軍應當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註4)。
對「法定權益」明確界定
筆者認為「非軍事權益」應該包括一般市民可以享用海濱長廊的權益。既然《駐軍法》都已經說明駐軍「應當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換言之只要城規會在法定大綱圖內以上文提及的方式對「法定權益」明確界定,則駐軍基於《駐軍法》應該遵守,而香港人依法享用海濱長廊的「非軍事權益」便應該可以得到法定的保障。當然,這不影響,亦無法影響駐軍必要時的使用。
簡單說,就是本來駐軍法和城市規劃條例是有對接的空間,令市民使用海濱長廊的權利可以依《駐軍法》和《城市規劃條例》得到保障,然而,發展局和城規會沒有處理好這個問題,令事件走上政府與民間對決之局。
希望政府和社運界朋友都思考出路,以對話,代替對決。
附註:
1:城規會是法定機構,表面上獨立於政府之外運作,但事實上主席由政務官擔任,不聽話的委員難以連任;而法定圖則由行政會議通過。因此稱為發展局城規會較合理。
2:根據中區(擴展部分)分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24/8,「休憩」本來為該圖則經常許可的用途,但受到圖則各相關部分的實施限制。
3:發展局長於2013年5月28日在立法會的發言。
4:《駐軍法》第12條:「香港駐軍對軍事禁區內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蹟以及非軍事權益,應當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
作者是規劃師
■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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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從規劃的角度,認為解放軍根本無必要駐紮在中區;目前解放軍、政府總部加上立法會建築群其實已經阻礙了中環商業地帶向金鐘方向延伸。當然,基於尊重歷史,宜從兼容角度解決規劃爭議,而非在現時推動搬遷解放軍軍營。
軍事碼頭的原本規劃用途是「休憩用地」,解放軍除了軍事臨時佔用之外,是必須要將其開放供作市民享用的。
但是,如劃為其他用途,「經常許可」的休憩用途便未必能夠在劃作其他用途的地塊內經常發生(註2)。例如一些業權人可以圍封土地,公眾便難以進入了。那麼,解放軍要擁有未來可以圍封的權利嗎?或解放軍是傾向於讓市民在非軍用時自由享用該地塊?根據發展局長在立法會的答問,駐軍承諾在軍用碼頭不作軍事用途時,將碼頭範圍開放作為海濱長廊的一部分供公眾享用(註3)。政府和發展局應該交代更詳細的安排,以換取市民的信任。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會有相當大的法定權力去說明規劃意向和指定各種發展參數和規限,例如在個別地塊指定高度限制,停車位等各種用途和參數。現時至少有兩個經常使用的工具可以有效保證該已「劃為軍事用地」的原「休憩用地」有「法定效力」地供公眾使用,首先是在圖則上劃上詳細說明,其次是在圖則的《註釋》土地用途表上作出詳細的規劃意向說明和指定。近年這種詳細的說明和指定經常發生。
那現時這張中環擴展區的「軍事用地」的詳細規劃《註釋》是什麼?可惜的是,除了把用途列為「軍事用地」加上簡單的高度限制等之外,對於環保人士最關心的市民使用「休憩用地」海濱長廊的「法定權益」,卻是一片空白。因此,中方和軍方應諒解反對意見的基礎。
筆者是規劃專業,並非《駐軍法》權威,但簡單檢視《駐軍法》,似亦可以找到只要駐軍和政府有意願,應該可以在法理上找到雙方滿意的解決。
根據《駐軍法》,軍事禁區由駐軍管理,香港沒有管轄權,這是反對者擔心的地方,但同時,《駐軍法》第12條當中規定,對軍事禁區內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蹟以及「非軍事權益」,駐軍應當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註4)。
對「法定權益」明確界定
筆者認為「非軍事權益」應該包括一般市民可以享用海濱長廊的權益。既然《駐軍法》都已經說明駐軍「應當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換言之只要城規會在法定大綱圖內以上文提及的方式對「法定權益」明確界定,則駐軍基於《駐軍法》應該遵守,而香港人依法享用海濱長廊的「非軍事權益」便應該可以得到法定的保障。當然,這不影響,亦無法影響駐軍必要時的使用。
簡單說,就是本來駐軍法和城市規劃條例是有對接的空間,令市民使用海濱長廊的權利可以依《駐軍法》和《城市規劃條例》得到保障,然而,發展局和城規會沒有處理好這個問題,令事件走上政府與民間對決之局。
希望政府和社運界朋友都思考出路,以對話,代替對決。
附註:
1:城規會是法定機構,表面上獨立於政府之外運作,但事實上主席由政務官擔任,不聽話的委員難以連任;而法定圖則由行政會議通過。因此稱為發展局城規會較合理。
2:根據中區(擴展部分)分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24/8,「休憩」本來為該圖則經常許可的用途,但受到圖則各相關部分的實施限制。
3:發展局長於2013年5月28日在立法會的發言。
4:《駐軍法》第12條:「香港駐軍對軍事禁區內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蹟以及非軍事權益,應當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
作者是規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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