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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資料守則》索顧問報告被拒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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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07日 21:35
2013年11月07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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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報記者上周四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向通訊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索取4份與電視發牌決定相關的顧問報告,通訊局同日以「涉及個別營辦商的商業敏感資料」為由拒絕,商經局則表示申請尚待處理。


不過,香港電視前日發聲明,同意政府公開與港視有關的報告內容,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與商業資料有關的「第三者」(即港視)既已同意披露,即政府失去「保障商業資料」的拒絕基礎,一般人循《守則》理應可獲與港視有關的報告資料。明報記者 周婷 田青青


行政會議前日發聲明,反對港視公開4份顧問報告內容,原因是政府提供相關報告給港視時,已表明內容須保密,又認為局部及選擇性披露會誤導公眾。本報按《公開資料守則》向通訊局索取報告時,當局又另以「涉商業敏感資料」為由,指報告內容不宜公開。


守則:第三者同意可披露

本報翻查《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提及政府部門有權拒絕披露的資料,包括「商務」及「第三者資料」等,但指引亦列明,有關部門須考慮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以及披露之後造成的損害,如果披露資料明顯符合公眾利益,部門可以將原本拒絕披露的資料公開;另若取得「第三者」同意,資料同樣可予披露。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通訊局指報告涉商業敏感資料,因而拒絕披露,但在港視表明同意公開前提下,理論上拒絕公開的理據已被打破,「拒絕的原意是保障機構(港視)的商業機密,但既然(港視)已白紙黑字表明同意公開,政府沒有基礎再拒絕披露,至少是與該機構有關的報告」。


提醒視乎報告能否分拆

不過,他強調《守則》並非法律條文,只是一套供政府部門遵用的守則,最終如何解讀亦由政府而定,是索取資料的一大障礙。他又提醒,相關顧問報告能否「分拆公開」,例如只披露與港視相關部分段落,會否難以理解,或無法與其餘兩間機構比較,也可能是政府拒公開資料的另一原因。


本報就陳的觀點再向通訊局、商經局查詢,前者繼續以「涉商業敏感資料」為由拒絕提供,商經局發言人則表示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守則非法例 由政府詮釋

至於「指引」指若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凌駕於將資料保密的公眾利益,則部門有權公開相關內容,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何謂「公眾利益」難以界定,加上《守則》非法例,不可從法律角度或由法庭判別,何者的公眾利益較重要,最終仍由政府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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