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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陳廷驊公司2.5億稅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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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13日 06:35
2013年11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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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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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已故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生前持有的投資公司興智投資,被稅務局按照1999年的新稅務準則,追討未兌現股票而衍生2.5億元利得稅,惟高院及上訴庭均認為,有關股票不能算作利潤,稅局不服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昨日駁回其上訴,裁定未變現的利潤不應被課稅。


未變現股票「利潤」毋須課稅

稅局就2003年至2006年3個財政年度,向興智徵收共2.5億元由未變現股票衍生的利得稅,興智反對評稅,拒絕支付,稅局遂興訟追討,但先後在高院及上訴庭敗陣,局方不服向終院上訴。


以往未變現收益不會反映在公司損益表內,但99年後香港實施《會計實務準則》第24條,未變現資產的重估收益及虧損均須要入帳,故稅局認為涉案未變現股票所衍生的利潤亦應課稅。惟終院認為,《會計實務準則》純粹為統一各地擬定損益表的準則,而非作報稅用途,加上各地稅制不同,而未變現股票所衍生的「利潤」並不屬《稅務條例》所指的「利潤」,故裁定毋須課稅。


【案件編號:FACV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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