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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解釋3G頻譜指配安排機制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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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15日 12:00
2013年11月15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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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第三代流動服務頻譜指配安排的有關決定,是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2H條作出,條例訂明有關頻譜指配須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負責,無需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

 

   該局今天(11月15日)回應傳媒查詢時指,頻譜的使用費,則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按《電訊條例》第32I條所訂立的規例,訂明釐定費用的方法。

 

   上述安排均不需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決定。

 

   至於本地免費電視服務牌照申請,《廣播條例》(第562章)第8和10條清楚訂明,批給牌照與否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而決定前則須考慮通訊事務管理局就本地免費電視牌照的申請所作的建議。

 

   因此,第三代流動服務頻譜指配和免費電視服務牌照申請的決定機制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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