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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允研換樓退稅期延長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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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23日 06:35
2013年11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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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今年初推出雙倍印花稅(DSD),規定本港永久居民購買第二套物業時,要繳交多一倍印花稅,若買家在半年內放售原有物業,則可獲政府退稅。立法會議員黃定光昨建議,若市民「樓換樓」時,買的是一手樓,應以入住新樓時間計6個月才退稅,而非以買樓時間計算,讓新樓入伙前繼續有樓自住;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會對此作考慮。


立法會《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開會,議員黃定光表示,政府限制市民樓換樓需要在6個月內完成才不用繳交雙倍印花稅的做法太嚴,建議政府把樓花及現樓「分兩條隊」,後者維持半年,但樓花的換樓期限應適當延長,至業主拿取新樓入伙紙後的6個月,「有入伙紙才可裝修新屋,才可入去住」,「到時才可賣出舊樓」。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陳美寶回應時說,有別於早前所指,因澳門及新加坡等地均以半年作為「樓換樓」期限,政府無意改變,這是首次表示會考慮建議,又指對於去到每一個可能出現情况,是否可在法例反映出來,會繼續檢視,在下一個會議會有初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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