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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宿違約 保險可拒賠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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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24日 06:35
2013年11月2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據入境處資料,標準僱傭合約(ID407)條款,外傭必須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據悉,僱傭合約規定,外傭在港必須在同一地方工作及居住,若要更改住址,僱主在事前必須得到勞工處長及入境處同意,否則屬違約,甚至違法。就算外傭只是短暫外宿,只要外宿期間仍有支薪,仍屬僱員,住宿地址若與工作地址不符,仍可能違反僱傭合約的條款。


投訴人表示,向僱傭中心查詢時,對方並無告知或會觸犯法例,否則不會做違法的事,她亦每日付款75元給中心作外傭留宿費用。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提醒,本港不少僱主要求外僱外宿,一旦發生問題,僱主要負上最大責任,例如在外宿期間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或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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