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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提名權只授提委會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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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24日 21:35
2013年11月24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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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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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日結束訪港行程時召開記者會,被追問特首普選可否容許公民提名時回應,他說《基本法》第45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就是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他又重申特首必須「愛國愛港」,因特首要忠實執行《基本法》、要向中央負責。他沒有正面回應2017年特首普選應有多少名候選人、機構提名如何體現「集體意志」等疑問,只稱日後可再討論、研究。


稱特首候選人不可過多過少

總結3日行程,李飛於20分鐘的記者會上,兩次被問及2017年應有多少名特首候選人,他均無正面回應。被問到去年的特首選舉,制度上最多可有8名候選人,「5、6、7、8個是可以(接受)的(候選人數目)嗎?」李飛只就提委會「機構提名」一定要決定提名多少人,不能「漫無邊際」,表明候選人數目不可過少,要有競爭性,亦不可過多,讓民眾無從選擇,並造成高昂選舉成本。


對於特首「愛國愛港」的要求、是否要提委會作「政治審查」?李飛重申,此要求於現在的《基本法》中就有,因為從香港的法律地位、特首的憲制地位、《基本法》向特首提的法律要求等,特首均都要忠實執行《基本法》、要向中央負責,所以特首要履行、擁護《基本法》,應該「愛國愛港」,否則便「不好說」。


指「機構提名」說法來自基本法

《基本法》沒有寫明特首候選人日後須由提委會「機構提名」,李飛於記者會上,被問及提委會「機構提名」、「集體意志」等說法從何而來。李飛回應說,特首普選採用「機構提名」是根據《基本法》第45條中的「提名委員會」,主詞是一個「機構」,並沒有說由提名委員會「成員」來提名,而既然是「機構提名」,提委會的提名方法,便跟選委會不同。


須反映機構「所有人」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年初曾向建制派議員指出,「民主程序」是「少數服從多數」。李飛認為,提委會未來要通過法律程序,把機構中「所有人」的意見集體反映出來,並非「部分人」的意見。李飛表明,候選人需取得提委會「過半數」成員支持只是「一般理解」,市民若有討論,仍有很多機會。


於記者會上,李飛原本只擬答4條問題,惟臨離場時,再被追問「是否要否定公民提名」。他說,《基本法》第45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在座大學畢業的,都看得懂」,就是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


李在開首發言時,說此行體會到市民珍惜自己普選的權利,而香港是法治社會,香港市民習慣按照法律,在法治的軌道處理問題,憶述當年討論《基本法》時也有很多爭議,但在中央和市民的努力下也能制訂,沒有理由不把普選「搞出來」。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認為,李飛雖沒有直接排斥公民提名方案,但實質上已將其排斥,他認為,按李飛說法,中央是想把談判桌放在候選人數目的問題上,字眼上亦盡量避免衝突,相信中央和民主派並非完全沒有談判空間。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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