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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國謙﹕對「特權法」美麗的誤會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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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25日 06:35
2013年11月2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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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次免費電視牌照風波,在立法會內引發一場「特權法」的攻防戰。這邊廂,建制派認為解決今次事件的最佳方法是透過司法覆核,不支持引用特權法,但那邊廂,反對派卻指司法覆核在今次事件中發揮不了作用,必須引用特權法索取相關文件。迄今為止,反對派先後在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內會以及大會上,環繞發牌事件提出引用特權法的動議合共4次之多,雖然有關動議全部被否決,但反對派議員仍「死心不息」,打算在12月的大會上再次提出類似的動議。反對派對特權法的熱中,似乎認為特權法這把「尚方寶劍」誰與爭鋒,這種理解恐怕是一個美麗的誤會。


在回歸前及回歸後,立法局或立法會曾多次成立專責委員會,動用特權法去調查重大的社會事件,例如1996年梁銘彥被提早退休、1998年新機場運作初期出現混亂、2001年公屋短樁醜聞,甚至2012年梁振英在西九設計比賽中涉嫌利益衝突等等,筆者曾在部分專責委員會中擔任主席。根據過往的經驗,認為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引用特權法調查事件時,權力是無限制的觀點,肯定不是事實。


權力無限制 肯定不是事實

以調查梁銘彥事件為例,當時專責委員要求政府提交一些文件以確認政府已披露廉署的審查內容,但政府以公眾利益為由要求保密,拒絕了專責委員會的要求,當時的布政司為此向專責委員會採取了司法行動。筆者以專責委員會主席身分,在平衡政府的保密原則及有關事件涉及公眾利益的情况下,作出了裁決,由筆者以主席身分審視了有關文件,但這些文件不能公開及帶走,政府亦因此終結了有關的司法行動。事實上,如果當時的專責委員會不讓步,跟政府打官司是無可避免,最終政府是否要向專責委員會提供文件則由法庭裁決。自該次案例之後,由專責委員會主席以閉門方式審視文件,作為專責委員會與政府的妥協方案便成了案例,後來調查新機場運作初期出現混亂的事件也出現類似的爭拗,也基本是按這種方式解決。


行政長官拒絕立法會的要求是具有憲制基礎,根據《基本法》48(11)條,行政長官可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因此,公民黨的郭榮鏗議員說,司法覆核非萬應靈丹,政府可選擇性地披露文件,甚至基於公眾利益為由,不披露紀錄,所以針對今次發牌事件要求引用特權法索取文件是可行做法云云。言下之意,是指司法覆核的權力有限,但特權法則沒有限制,這顯然不符合事實。一直熱中司法覆核的公民黨,竟然也說司法覆核非萬應靈丹,確實很諷刺。


引用特權法向政府索取發牌文件的動議被否決後,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改為提出引用特權法,傳召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主席何沛謙作供並披露顧問報告的內容。其實這個做法沒有太大意義,雖然通訊事務管理局委託機構提交顧問報告並就發牌問題向政府作出建議,但行政會議不一定要接受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建議。早前在一個電台節目上,謝偉俊議員認為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建議對行會的決定沒有約束力,但郭榮鏗議員就持相反觀點,兩人展開爭論。


反對派政客挾「民意」自重

事實上,2013年5月13日,高等法院駁回無綫電視要求推翻前廣管局增發免費電視牌照建議的司法覆核申請時,提出的理由包括前廣管局(現為通訊事務管理局)所作的只是建議,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未必要遵從,且現階段未有最終發牌決定,也看不到TVB的利益受到嚴重影響,所以駁回TVB的申請。法院的判辭印證了謝偉俊的觀點。


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內沒完沒了的提出引用特權法調查發牌事件,對解決「香港電視」失落牌照一事一點作用也沒有,有的只是令發牌風波持續升溫,讓反對派在立法會有更多做騷的機會,搶佔道德高地指摘政府以及建制派「違反民意」、「對唔住市民」云云。今次發牌風波發展至今,討論已失去焦點:市場對5個免費電視牌照的承受能力被忽視,港視持有的資金是否能辦好30條頻道也鮮有人提。相反,政府不發牌給港視被定性為違背社會公義,有電台節目女主持更指斥特首「扼殺香港創意工業」,反對派政客挾「民意」自重,令事件無法理性討論而變得民粹化。事實上,透過司法覆核,由法院判決政府在處理發牌的過程中是否有按既定程序及政策行事,若政府敗訴,法庭便可以命令政府重新審視其決定,相信這對香港電視來說是最符合利益的做法。


作者是民建聯立法會黨團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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