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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徵費:12年前的教訓 蔡子強長青網文章

201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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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2月05日 06:35
2013年12月0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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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在9月尾發出諮詢文件,建議開徵垃圾收費,至今已經兩個月,輿論對此反應大致平靜,政府是否就此可以放下心頭大石呢﹖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席陳智思更曾表示,近日聽到不少對垃圾徵費的意見,不少人對徵費並不反感,只是強調要公平,情况比想像中容易和理想,這又是否表示「輕舟已過萬重山」呢?

先聽我憶述一件政壇往事。那已經是12年前的事了,我相信記得的人未必很多。


諮詢期風平浪靜,臨門一腳突起惡浪

2001年6月20日,當時的工商局長周德熙在立法會上向公眾道歉,並表示自己對此事「感到強烈內疚」。那是什麼事如此「大陣仗」﹖原來那是《知識產權規例》。


尊重知識產權,本是應有之義,也分屬政治正確,亦是世界潮流,所以在諮詢期間,也算是風平浪靜,反對聲音寥寥可數,就算當法例草案上到立法會,由草案委員會審議時,仍然是一樣無風無浪。但到了最後臨門一腳,要投票通過時,卻忽然被媒體炒熱,原來如果法例獲得通過,那麼連影印報章,無論是老師給學生影印作教學材料,又或者受訪者為自己的訪問影印留底,都會墮入法網,可謂極度擾民,頓時讓社會嘩然,以至一片慌亂,於是輿論(當然包括尊貴的議員)紛紛譴責苛政擾民,主事官員被罵得狗血淋頭。結果不單要臨急臨忙修訂,更弄出周德熙在立法會上向公眾道歉的一幕。


為何政府會落得如此狼狽?是因為政府諮詢不足,官員因為輕率和疏忽而出事?

當年有份參與其事的官員告訴我,周德熙是一位盡責的局長,當時諮詢工作也算做足,不能簡單把責任都推向周身上。那麼為何會鬧出這樣一個「大頭佛」來呢?官員事後分析,那是因為諮詢期間,「針未拮到肉未知痛」,於是議員、政黨、公眾,以及輿論,只會從抽象原則出發,「務虛」一番,但求政治正確,而未對政策細節措施有足夠的警覺,到了臨門一腳,「殺到埋身」,大家才從實際利害着眼,才會發現政策原來是如此擾民,也一下子從本來水波不興變成惡浪滔天的局面,致令原本支持的議員和政黨,也一下子倒戈,紛紛踩多一腳。(還是民主黨的單仲偕夠義氣,作為有關草案委員會主席的他,最後也陪同周德熙,一起就其審議疏忽向公眾道歉,一起負荊請罪。)


「針未拮到肉」,公眾未必警覺擾民

12年後,今天一樣有一個,第一眼看去,分屬政治正確,從大原則出發乃應有之義,但實行起上來,論擾民程度,比前述知識產權如影印問題,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政策,那就是垃圾徵費。


兩個月前,我在本專欄撰寫過一篇題為〈當街上再也找不到垃圾桶〉的評論,把垃圾徵費的擾民地方一一指出,例如:

•為了避免讓市民走「法律隙」,減少在街上放垃圾桶,甚至最終索性不放垃圾桶,為市民逛街時帶來極大的不便,甚至讓街道處處出現垃圾崗;

•周圍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市民非法拋棄垃圾,侵犯公眾私隱,讓香港慢慢成了「big brother is watching」之類的警察國度﹖

•政策帶來大量的行政和執法成本。


就垃圾徵費諮詢,至今已經兩個月,輿論對此反應大致平靜,但是否就表示公眾大致認同?又或者,12年前的一幕,今天又會否重演呢?

我看到了一個隱憂。


11月初,中大亞太研究所發表了一個探討市民對垃圾徵費看法的民意調查,當中顯示,在824位受訪者當中,有55%原則上贊成引入垃圾徵費,16.8%則不贊成。相信,這當然是對主事官員有鼓勵作用的數字。但同一個調查亦顯示,有45%市民反對減少公共垃圾桶的數目,以杜絕非法棄置家居垃圾的情况。這裏顯示,前後兩者出現了一個落差,那很有可能是受訪者在抽象層次認同環保,諸如因為政治正確的原因,因而贊同垃圾徵費,但到了具體層次,卻認為減少垃圾桶太過擾民(遑論索性不放垃圾桶)。


因此,理想和現實出現了一個差距,12年前的那一幕,又隱隱然成了一個揮之不去的夢魘。


只望12年的一幕不會重演

在我有限的接觸之中,今次垃圾徵費主事的官員,都是謙謙君子,願意耐心和誠懇的聽反對意見。我固然對垃圾徵費有所保留,但卻也不是「一反到底,有你冇我」的死硬派,在本欄一而再的寫這個題目,只是希望把政策的負面因素和擾民之處,早早指出,及早引爆,讓公眾可以有足夠的心理準備,盡量避免再次出現一下子由水波不興變成惡浪滔天的局面(雖然我對此還是十分悲觀),更不希望見到的,是12年前尷尬的一幕,今天再次重演,讓官員再次無端端碰得一鼻子灰。於是我沒有把文章寫得尖酸刻薄,只是心平氣和的講道理,就算是表達一點的善意。


說過了12年前的教訓,我還想藉着這個機會,一併回應一下坊間的一些觀點。


垃圾徵費能產生「Shaming effect」﹖

有朋友撰文說:「垃圾徵費制度的最大作用,在於它的負面標籤作用(Shaming effect),就是說,徵費就是要清楚告訴我們,製造大量垃圾是一種不當的行為……」

究竟垃圾徵費是否可以如這位朋友所言,起到一種「Shaming effect」,讓人們為製造垃圾而感到羞愧呢﹖當朋友要為此簡單下定論時,我建議大家先看看以下一本書,那是前些時候筆者曾在本專欄向讀者介紹過的一本書——哈佛大學名教授桑德爾(Michael Sandel)在去年出版的《What Money Can't Buy: 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中譯本《錢買不到的東西》)。


桑德爾在書中指出,有時當提供金錢誘因時,反而會導致反效果,那不是鼓勵一些美好的事物和行為更多的出現,反而是減少了出現;同樣,有時對某行為予以罰款時,反而會讓行為本來的罪疚感因此消失。書中第三章〈市場如何排擠道德〉,提到以下一個以色列學者所做過的實驗及其結果:


「對遲接孩子的父母處以罰款,並不能減少遲到父母的數目,反而使該數字增加。事實上,遲接孩子的情况幾乎培增,家長將這種罰款視為他們願意支付的一種費用。不止如此,在大約12周之後,當託兒所取消罰款制度,新增的遲到人數並未回跌,仍然居高不下。事實證明,一旦以錢解決這個手段侵蝕了應該準時出現的道德責任,過去的責任感是很難重振的。」(見中文版頁150-151)


換句話說,罰款不一定能起到「Shaming effect」,有時反而會讓當事人覺得,既已付款,也就兩不虧欠,連內疚感都沒了,也就更加心安理得的繼續做下去。


當然,我不是說垃圾徵費反而會增加垃圾量,我只是想指出,徵費制度不一定會產生朋友口中的「Shaming effect」。反而有人或會認為,既然已經付鈔,自然有人會幫我解決問題,製造垃圾也天經地義。「香港地」,覺得「付了錢便大晒」的暴發戶,大家還見得少嗎?


朋友亦認為,生態災難迫在眉睫,現時已經出現迫爆堆填區的局面,面對垃圾圍城,難道大家可以坐視不理,什麼也不做﹖因此垃圾徵費已是刻不容緩。但我卻想指出,擺在前面是否只得擴建堆填區vs.垃圾徵費、非黑即白的二元選擇?會否還有第三條道路?我支持興建焚化爐,具體理由在上一篇文章已有提及,這裏不贅。


蔡子強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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