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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內地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年齡始於14周歲,12周歲以下兒童犯罪的則免於刑事處罰;由於暴打1歲男童的重慶女孩年齡僅約12歲,故被打嬰孩家人只能向施暴的女孩及其家人提出民事訴訟。
依據內地法律規定,如疑犯未滿12歲,其監護人就要承擔相應的監護不力責任並且承擔對兒童犯罪行為危害後果的民事賠償責任,即賠錢;但如該女孩年齡在12至13周歲之間則須視乎個別情况,再決定是否由政府收容教養。
此前也出現過湖南衡陽12歲少年殺死姑媽一家以及嘉興12歲少年打死打傷5歲及8歲玩伴等案例,但均因疑犯未滿14歲而免於刑事處罰,多以家屬賠款或送入少年管教所了事。
依據內地法律規定,如疑犯未滿12歲,其監護人就要承擔相應的監護不力責任並且承擔對兒童犯罪行為危害後果的民事賠償責任,即賠錢;但如該女孩年齡在12至13周歲之間則須視乎個別情况,再決定是否由政府收容教養。
此前也出現過湖南衡陽12歲少年殺死姑媽一家以及嘉興12歲少年打死打傷5歲及8歲玩伴等案例,但均因疑犯未滿14歲而免於刑事處罰,多以家屬賠款或送入少年管教所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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