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主黨九龍城區議員潘志文對首次見面的女求助人情不自禁,送客出門時強行濕吻對方3次,昨因一項非禮罪被判囚兩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指潘身為區議員背負市民期望,一時失控斷送政治前途,與人無尤。潘因判刑未足3個月,保住議席,表明等候上訴期間將繼續服務社區。
官斥未約束好自己
被告潘志文(55歲)的大律師昨求情指,潘與31歲女事主為其法律事宜商談近3小時,送客時強吻而犯案,認為非禮行為與區議員公職互無關係,「他出於情不自禁,沒有計劃」,故不應視潘違反誠信而犯案。控辯雙方皆未找到案例,論及區議員身分對判刑的影響。
倘囚逾3月失議席
暫委裁判官水佳麗判刑亦指出,本案與過去區議員訛騙案例有所差別,但潘與事主之間存在一定的信任關係,「事主因被告是區議員,希望解決法律問題。社會大眾期望區議員有品德,忠誠服務市民,謀福祉,有好多信任放在區議員身上」。
辯方又指潘若被囚3個月以上便會丟失議席,但裁判官明言潘的前途並非判刑首要考慮。她指無案底的被告在社區工作十多年,深受居民愛戴,但未有好好約束自己,受罰與人無尤。裁判官直言香港的政治氣候裏,區議員或其他政治人物稍有差池,「便賠上事業與政治前途」。法庭不能對此考慮太多,必須反映事主所受的屈辱,「女性尊嚴不容任意侵犯,不論干犯者身分有多顯赫尊貴」。
裁判官續指出,潘與事主會面,談及事主面對租務和家庭等問題,理解事主處境,卻非禮對方,罔顧事主的精神和家庭狀况。事主事後須覆診,又要面對傳媒報道和法庭審訊,壓力甚大,「希望她面對案件後可以平復」。裁判官明言不宜罰款,判處潘監禁兩個月。根據《區議會條例》,議員被判囚3個月以上方會被褫奪議席,潘可繼續餘下任期。
潘志文:判刑過重
辯方隨即表明日內將上訴文件存入法庭,要求讓被告保釋外出。裁判官批准申請,把現有保釋金額2000元增至1萬元,並規定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潘離庭時稱將會上訴,不便多言,但表示判刑過重。潘早前被裁定今年3月6日下午,在馬頭圍道漆馬大廈的辦事處外,三度強吻事主,干犯一項非禮罪。
【案件編號:KCCC29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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