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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昨日公布一項聯交所指引書,將過去否決公司上市申請的原因整合出7個要點,在申請人違規紀錄、上市申請規定提交的營業紀錄期後的財務表現、業務獨立性等各方面均有要求。不過港交所表示,判斷申請人不適合上市並無清晰的硬性要求,仍要視乎每個個案的情况。
有案底 仍可任上市公司董事
港交所的指引中,規定董事及控股股東等對公司上市後將發揮重大影響力的人士,必須足以勝任。過去有違規或犯罪紀錄的人士,並非必然不能成為上市公司董事,主要視乎有關紀錄會否令人嚴重質疑其誠信。而公司若有計劃地、存心或重複違反法例及規則,亦須就此向港交所證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常為一年)持續合規,否則可能影響上市申請。
另外,港交所認為申請人上市時必須依然適合上市,並會結合最近一個經審核期間之後的實際表現、溢利預測等考慮。港交所規定申請上市的公司,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須符合一定的盈利要求。但若該3個年度之後、上市之前,財務狀况突然下滑,港交所認為將令人質疑其是否適合上市。
此外,若申請人依賴未變現公平值收益以滿足盈利要求,在營業期內,扣除該等收益後處於虧損狀態,而且沒有實質性業務,亦須向港交所證明其有可持續的業務。
港交所的指引中亦提及,若申請人對母公司集團、關連人士或主要客戶的依賴程度嚴重、從事賭博業務,或具有被視為不適宜的合約安排,均可能影響上市結果。
有案底 仍可任上市公司董事
港交所的指引中,規定董事及控股股東等對公司上市後將發揮重大影響力的人士,必須足以勝任。過去有違規或犯罪紀錄的人士,並非必然不能成為上市公司董事,主要視乎有關紀錄會否令人嚴重質疑其誠信。而公司若有計劃地、存心或重複違反法例及規則,亦須就此向港交所證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常為一年)持續合規,否則可能影響上市申請。
另外,港交所認為申請人上市時必須依然適合上市,並會結合最近一個經審核期間之後的實際表現、溢利預測等考慮。港交所規定申請上市的公司,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須符合一定的盈利要求。但若該3個年度之後、上市之前,財務狀况突然下滑,港交所認為將令人質疑其是否適合上市。
此外,若申請人依賴未變現公平值收益以滿足盈利要求,在營業期內,扣除該等收益後處於虧損狀態,而且沒有實質性業務,亦須向港交所證明其有可持續的業務。
港交所的指引中亦提及,若申請人對母公司集團、關連人士或主要客戶的依賴程度嚴重、從事賭博業務,或具有被視為不適宜的合約安排,均可能影響上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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