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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身體接觸亦可控普通襲擊長青網文章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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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2月19日 06:35
2013年12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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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裁判官黃汝榮指出,「普通襲擊」雖然未必要證明被告與事主有身體接觸,但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令事主擔心遭受暴力對待,此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60條,「遊蕩致他人擔心」的案發地點須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例如入口大堂、樓梯等,涉案被告的遊蕩行為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其自身的安全或利益,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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