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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成網誌:簡化手續 利民便民長青網文章

201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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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2月22日 12:00
2013年12月22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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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現代社會情況複雜,市民日常遇到問題,往往會找政府幫助處理;政府介入多了,訂立種種程序和規則,又會令人感到麻煩生厭。既然施政以民為本,就應該力求簡化程序,利民便民。

 

以香港最普遍的大廈管理為例,政府制訂了《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提供法律框架,讓擁有大廈各分層、各單位業權的眾多業主,可以組織起來,共同做好大廈管理工作。《條例》便利業主組成法團,由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去執行工作。

 

由於管理委員會平日行使法團的權力,處理涉及業主利益的事務,因此《條例》特別訂明對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基本要求,包括如:在過去五年沒有被判監超過三個月,並非處於破產狀態,等等。為落實這些要求,《條例》規定每名管委會委員均須在獲委任後21天內,向管委會秘書送交經宣誓的聲明,說明他們符合《條例》規定的資格。

 

就這一項宣誓程序,自《條例》生效以來,一直引來許多意見。在大廈裡擔任管委會委員的,絕大多數都是業餘兼任,他們有自己的工作,到下班後才能找時間去宣誓,但那時候監誓員亦已經下班了。於是,履行簡單的宣誓程序,對一部分人會成為麻煩事。

 

當局回應市民的意見,早前已決定容許除了監誓員外,由律師或太平紳士監理聲明;亦安排了許多不同的地點,包括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土地註冊處各辦事處等,讓管委會委員作出宣誓聲明。不過,仍有不少人認為要在辦公時間內到指定地點作出聲明,始終是負累。何況管委會每兩年要隨着業主立案法團換屆,又得再履行宣誓手續,所以希望能改得更方便。

 

回應市民的意見,民政事務總署現建議以書面申報取代在監誓員面前宣誓的要求。當局會設計簡單的表格,讓大廈管委會委員在一名見證人面前簽署,見證人可以是家人、鄰居或其他人士,毋須為指定的監誓員。簽署表格作為書面申報,交管委會秘書寄回土地註冊處存檔。管委會委員甚至可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作出書面申報。在書面申報中如果提供虛假資料,則須負法律責任。

 

這個建議,將由律政司牽頭,以修訂雜項條文的《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對現行規定作技術性修訂。立法會的相關事務委員會日前已對這建議表明贊同。相信在不久將來可完成草案的審議通過,落實簡化申報程序。

 

把在監誓員面前的宣誓聲明改為書面申報,固然只是技術性的改動,卻可為大廈管委會成員減省麻煩。雖然只是一小步,從利民便民出發,我是欣賞的。

 

政府繼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積極促進大廈管理工作。民政事務總署成立了專責工作組,全面審視《建築物管理條例》實行以來的經驗,準備提出更多修改意見。專責組先前已發表了初步報告,認定了市民關注的主要問題和可能的對策建議。民政事務總署將繼續多管齊下採取措施,協助業主做好大廈管理工作。

 

(以上是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12月22日在其網上專欄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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