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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以9人名單參選立法會選舉成功入局的議員范國威,起初因勝算不大,「自行調低」選舉開支上限至60萬元(名單限額原逾262萬元)。直至選舉前兩周民調顯示他有機會,才「急起直追」,終令開支超出逾34萬元,涉違反相關選舉條例。范以工作繁忙及助理經驗不足為由,昨向高院申請豁免被起訴,惟法官指若批准申請將會是極壞先例。
申豁免起訴 官指極壞先例
根據相關選舉條例,范國威名單的選舉開支上限原達262.5萬元,但范稱因當時「真係得咁多錢」,又不想為選舉負債過多,故與名單其餘8人互相授權降低上限,當中范的上限為60萬元,並將決定通知選舉事務處。
選舉前兩周,范突然增強宣傳「最後衝刺」,包括在報章賣廣告及增聘人手派傳單等,卻沒向選舉事務處調整上限,連范昨離開時也自嘲「係咪覺得我好符碌?」
選戰後期增宣傳開支 無調整上限
范國威昨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出庭,指選舉助理缺乏經驗,加上選舉前兩周工作極度繁忙,未能及時「計好數」知會范,才沒申報。但法官質疑若批准豁免,會向將來的候選人發送錯誤信息,以為可躲在助理背後逃避責任。法官最終將案押後,讓范等人向法庭提交更多資料證明其說法。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簡易程序審訊);或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公訴程序審訊)。而根據《基本法》,若立法會議員被判囚1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將喪失議員資格。
【案件編號:HCMP1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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