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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五﹕改革及其合法性長青網文章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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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2月24日 06:35
2013年12月2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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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隨着近期法院裁判文書上網、最高法院公開面向法律界遴選審判人員等舉措出台,內地新一輪司法改革已經在中央政法委發布細化改革方案之前「先行啟動」,這在中共歷次改革中並不多見。


不過,從已經實施的方案內容來看,目前官方出台的改革措施多已研究甚久,例如公開遴選法官早在2008年最高法「肖揚時期」便有過推進。


相比之下,三中全會上提到的改革重點內容、亦是政法委方案中的「重頭戲」——如何確保法院、檢察院獨立於地方行政體系,則依然「猶抱琵琶半遮面」,這同樣也是政法委全面改革方案遲遲無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司法職權獨立涉及基層兩院的人事管理,而兩院的人事任免由地方人大決定則是憲法和兩院組織法所規定的,若改革則必須修法。


由此,改革勢必要面臨一道選擇題:其一是選擇折衷方案,人大任免權不變,只是兩院人事提名權從地方黨委手中交給上級兩院,但這可能會使改革的效果打些折扣;其二則是待人大修法程式完成後再出台改革措施,這又會使改革的進程有所減慢。抉擇之難顯而易見。


當下,對中共改革深水區的解讀多是指如何強化改革決心,破除「利益藩籬」。然而深水區內的改革也在遭遇愈來愈多的「法律藩籬」,即原先的立法落後於當前發展的需要,而修法難免要經過一系列複雜程式。但「法律藩籬」不能強行拆除,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式解決,由是構成了改革的「合法性」問題。


上海自貿區建立之前的立法工作就曾給官方帶來很大的困擾。自貿區先行先試的內容涉及稅收、海關、金融等國家事權,很多突破了現有法律,因而在其建立之前,必須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停止某些法律實施的授權,否則自貿區就將構成行政違法,貽笑大方。


明年將成為中共「改革之年」

對於法治社會而言,法治的本質在於對施政者一切行為的監督,而不去考慮政策本意的善惡,而民主政制的運行,亦需一個不受破壞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撐。改革若以破壞法治運行為代價,便很有可能增添政治失控的隱患,畢竟法治被嚴重破壞的歷史教訓不一而足。在勞教制度廢除之後,法學界對司法機關以僭越人大立法權之嫌頻繁出台司法解釋的憂慮恰恰在此。


三中全會提出了60項改革措施,除司法改革外,很多涉及體制層面的改革也與立法工作有關,包括土地制度、市場准入制度、外資審批體制改革等,相信明年將成為中共的「改革之年」。不過改革既要避免畏縮不前,也要警惕不顧法律程式的「快速推動」。而這將對人大提出更高的要求。作為最高權力機關,人大需要緊束立法之繩,確保一切改革在法治的框架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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