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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日在本報撰文,指終審法院早前就孔允明一案的判決,裁定申領綜援要居港滿7年的規定違憲,陳認為終院在本案中所表現的立場「並非十分激進」,估計對本港的現有社福制度和政策的衝擊有限。對於本港當局是否應享有單程證審批權,陳指《基本法》並無否定這方面的可能性,本港可進一步研究。
陳弘毅指出,終院裁決的重大突破是,終院認為《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和第145條(政府可「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應放在一起作合併解釋。結果,終院認為《基本法》第36條是保障香港居民在1997年《基本法》開始實施時所享有的社會福利的權利,在97後有關權利如被削弱,而法院又認為政府對有關權利的削減並無足夠理據,便可裁定它為違憲和無效。
陳又認為,社會毋須過分擔心有關判決對香港現有社會福利政策會有所衝擊。因為判決並無明示或暗示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其他居民在社會福利方面的權利必須平等;有關判決的法理原則只適用於受到《基本法》第36條保障,在1997年已經存在、而後來又被削減的社會福利權利。
《基本法》無否定特區參與審查移民
而有關審批權問題,陳援引《基本法》第22條,指從內地來港人士「須辦理批准手續」,而來港「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陳續指,由此可見,《基本法》並無否定特區政府參與審查和決定任何一名內地居民能否移民香港的可能性。
陳弘毅指出,終院裁決的重大突破是,終院認為《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和第145條(政府可「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應放在一起作合併解釋。結果,終院認為《基本法》第36條是保障香港居民在1997年《基本法》開始實施時所享有的社會福利的權利,在97後有關權利如被削弱,而法院又認為政府對有關權利的削減並無足夠理據,便可裁定它為違憲和無效。
陳又認為,社會毋須過分擔心有關判決對香港現有社會福利政策會有所衝擊。因為判決並無明示或暗示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其他居民在社會福利方面的權利必須平等;有關判決的法理原則只適用於受到《基本法》第36條保障,在1997年已經存在、而後來又被削減的社會福利權利。
《基本法》無否定特區參與審查移民
而有關審批權問題,陳援引《基本法》第22條,指從內地來港人士「須辦理批准手續」,而來港「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陳續指,由此可見,《基本法》並無否定特區政府參與審查和決定任何一名內地居民能否移民香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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