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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正式發布《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對於向醫療機構行賄的藥企,其產品在招標過程會被減分。對5年內2次及以上登上「行賄黑名單」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向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出售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該項規定將於3月1日起施行。該項新規定,較2007年和2010年下發的相關文件,懲罰力度更大。
新規還強調,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採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賄賂,突出交代醫療機構在購銷當中應承擔的責任。
另外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賄賂,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新規還強調,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採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賄賂,突出交代醫療機構在購銷當中應承擔的責任。
另外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賄賂,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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