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泛民中有些人熱中於「公民提名」,並振振有詞地說,當初民主黨的「一人兩票」被指違反《基本法》,後來中央還不是接受了,因此不能排除「公民提名」被中央接受的可能。其實,「公民提名」與民主黨的「一人兩票」完全是兩回事。泛民中的某些人將兩者混為一談,以爭取社會對「公民提名」的支持,不過是捉錯用神。尤其是泛民溫和派,不要被這種一廂情願的說法所迷惑,而應拿出道德勇氣和政治智慧,就像當年堅持名留青史的「一人兩票」的妥協方案那樣,再提出不超越《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底線而又為各方接受的政改方案,以推動落實普選。
首先,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喬曉陽當時沒有直接說民主黨的「一人兩票」違反《基本法》,而中央多位官員已一再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記得2010年初,民主黨正式向特區政府提出「一人兩票」方案,即新增的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必須是開放給在已有功能組別中沒有投票權的所有其他登記選民,做到每位選民既在地區直選中有一票,又在功能組別選舉中有一票。當年6月,喬曉陽在回應「一人兩票」方案時,只是講「不少團體和人士認為這是變相直選,質疑這一做法有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而沒有直接說中央認為有問題,為後來的轉圜留下了餘地和空間。
中央對於「公民提名」的定性顯然不同。第一個站出來明確指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的中央官員,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2013年8月底,正值「公民提名」炒得甚囂塵上之際,公民黨黨魁梁家傑邀請張曉明主任出席以「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為題的研討會。張主任在回信中毫不含糊、擲地有聲地指出,「『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蒞會之邀,恕不應約。」張主任清楚明白地指出了「公民提名」的本質和要害就是違反《基本法》,及時有效地發揮了以正視聽的作用。後來,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來香港時也明確指出,《基本法》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就是提名委員會來提名,《基本法》這個憲制性法律把提名權只授予了提名委員會。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最近也說,「公民提名」遠離《基本法》。可見,中央的態度很清楚:「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其次,「公民提名」確實違反《基本法》,而「一人兩票」並不違反《基本法》。
關於「公民提名」如何違反《基本法》,張曉明主任在給梁家傑的回信中講得既清楚,又權威。他說,「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而且,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也進一步明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見,無論是《基本法》還是人大決定,都絲毫找不出「公民提名」的影子,「公民提名」怎麼可能符合《基本法》?
「一人兩票」則不牴觸《基本法》和人大有關決定。一方面,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並沒有就功能組別議員怎樣產生規定任何方法。一直以來,根據《基本法》附件二,各個功能組別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以及選舉辦法,都可以由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並經過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因此,如何處理功能組別議員的產生辦法,可由本地立法的層面來解決。另一方面,從候選人資格、提名方法和選民基礎三個層面去分析,就更加清晰看到它仍然是功能組別選舉,而非地區直選:候選人本身必須是民選區議員;只有民選區議員有權參與提名;只有那些無權在其他功能組別投票的登記選民才有權投票。
普選方案的任何內容都不能牴觸《基本法》和人大有關決定,這是原則問題。「一人兩票」方案沒有越過這條底線,是中央能夠接納的前提。其實,泛民溫和派並不想普選夭折。這就需要擇善固執,頂得住激進派的攻擊,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內提出中央可以接受的方案,莫辜負廣大市民的期望。
作者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首先,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喬曉陽當時沒有直接說民主黨的「一人兩票」違反《基本法》,而中央多位官員已一再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記得2010年初,民主黨正式向特區政府提出「一人兩票」方案,即新增的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必須是開放給在已有功能組別中沒有投票權的所有其他登記選民,做到每位選民既在地區直選中有一票,又在功能組別選舉中有一票。當年6月,喬曉陽在回應「一人兩票」方案時,只是講「不少團體和人士認為這是變相直選,質疑這一做法有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而沒有直接說中央認為有問題,為後來的轉圜留下了餘地和空間。
中央對於「公民提名」的定性顯然不同。第一個站出來明確指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的中央官員,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2013年8月底,正值「公民提名」炒得甚囂塵上之際,公民黨黨魁梁家傑邀請張曉明主任出席以「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為題的研討會。張主任在回信中毫不含糊、擲地有聲地指出,「『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蒞會之邀,恕不應約。」張主任清楚明白地指出了「公民提名」的本質和要害就是違反《基本法》,及時有效地發揮了以正視聽的作用。後來,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來香港時也明確指出,《基本法》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就是提名委員會來提名,《基本法》這個憲制性法律把提名權只授予了提名委員會。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最近也說,「公民提名」遠離《基本法》。可見,中央的態度很清楚:「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其次,「公民提名」確實違反《基本法》,而「一人兩票」並不違反《基本法》。
關於「公民提名」如何違反《基本法》,張曉明主任在給梁家傑的回信中講得既清楚,又權威。他說,「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而且,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也進一步明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見,無論是《基本法》還是人大決定,都絲毫找不出「公民提名」的影子,「公民提名」怎麼可能符合《基本法》?
「一人兩票」則不牴觸《基本法》和人大有關決定。一方面,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並沒有就功能組別議員怎樣產生規定任何方法。一直以來,根據《基本法》附件二,各個功能組別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以及選舉辦法,都可以由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並經過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因此,如何處理功能組別議員的產生辦法,可由本地立法的層面來解決。另一方面,從候選人資格、提名方法和選民基礎三個層面去分析,就更加清晰看到它仍然是功能組別選舉,而非地區直選:候選人本身必須是民選區議員;只有民選區議員有權參與提名;只有那些無權在其他功能組別投票的登記選民才有權投票。
普選方案的任何內容都不能牴觸《基本法》和人大有關決定,這是原則問題。「一人兩票」方案沒有越過這條底線,是中央能夠接納的前提。其實,泛民溫和派並不想普選夭折。這就需要擇善固執,頂得住激進派的攻擊,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內提出中央可以接受的方案,莫辜負廣大市民的期望。
作者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