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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豈容虐待動物 設動物警察可借鑑外地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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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06日 06:35
2014年01月0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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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流浪貓「阿Miu」前年慘被「當波踢」虐待致死,惹起公憤,犯案其中兩名青年上周四被判入獄16個月,判刑是歷來同類案件最重,裁判官判刑時,斥責被告「殘酷、沒惻隱之心」,強調法庭要向社會帶出正面信息。香港早已不再活在蠻荒時代,判刑可向社會清楚傳達信息,人類不可把動物當作附屬品,動物權益必須尊重,社會也對施虐者絕不姑息。


組建動物警察 可靈活變通

政府於2006年底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將最高刑罰由監禁半年提高至3年,而其後檢控個案之中,法庭最重只判監8個月。近年香港尊重動物權益的意識已提高不少,只是,近年虐待動物個案仍不斷出現,毒殺流浪貓狗、車撞流浪牛、虐殺猴子等個案時有聽聞,禁之不絕,最新的例子則是一頭唐狗懷疑被人纏繩殺害,不少愛護動物團體早埋怨警方執法不力。警務處長曾偉雄早前表示,以現時警隊人手及資源,現階段無法於警隊內成立動物警察,又稱現時警隊與愛護動物協會聯手的執法模式有效,引起不少批評。


虐待動物是嚴重刑事罪行,相信看過那張貓兒吐血照片的人都會有同感,如此罪行跟打劫殺人本質上沒有分別,若說社會資源不足,而對刑事罪行「隻眼開隻眼閉」,實在說不過去。不過,資源運用也可靈活處理,外國也早有先例。


愛護動物團體指出,荷蘭已在警隊設立特別隊伍,專責處理虐待動物案件,是名副其實的動物警察。當然,在香港警隊設立同樣隊伍,由全職警員負責,成本確可能不菲,但外國同樣有其他經驗可以參考。例如美國紐約就立法授予動物組織調查和拘捕的權力,組織人員到警察訓練學校受訓,又會為警方提供與動物相關的訓練,確保雙方能互相了解,通力合作。香港警方可借鑑相關經驗,以最合理的成本,擴大執法人員隊伍,更有效運用資源,為動物提供最大的保護。


只要靈活變通,相信香港應有辦法以合理資源建立一支為香港社會度身訂做的動物警察隊伍,把香港建設成一個人類與動物和平共處的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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