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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貳龍﹕僭建與公投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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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06日 06:35
2014年01月0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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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2012年中,梁振英在大宅僭建風波裏,多番施展「語言偽術」,令他從此失信於民。正所謂前車可鑑,往後的人們理應不再重蹈覆轍。但中共政權與特區政府並沒有汲取任何教訓,繼續利用「語言偽術」,將僭建延伸至《基本法》,藉此設計一個「有篩選」的假普選,企圖瞞騙香港公民,阻攔香港落實真普選。


被中共意志僭建的《基本法》

早在政改諮詢前,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揚言,「愛國愛港」及「不對抗中央」的人才有資格擔任特首。但其後人大法委會主任喬曉陽表示,俞提倡的出任特首條件,根本難以用法律界定,反映當初中共還有點自知之明。但時至今日,已不可同日而語,李飛來港篡改提委會組成辦法及提名程序,大肆僭建「機構提名」、「集體意志」、「限制特首候選人數目」、「應當由四大界別組成」等規定於《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決定之上。而政務司長林鄭月娥也以詭辯聲稱「愛國愛港」在《基本法》中是不言而喻。其後的政改諮詢文件,甚至以京官言論當作政改的法理基礎,更將《基本法》中「民主程序」片面理解為「機構提名」,可見文件極具誤導性,做法並不恰當。


其實中共及港府上述有關普選的規定,在《基本法》中根本從沒出現,他們卻聯手僭建《基本法》,將維護一己私利的政治要求強植於《基本法》裏,企圖以法律包裝政治,向有意參選特首的公民,設置很多不合理的入閘關卡,篩走中共不合心意的人,違反公民參選不應受不合理限制的普選國際標準。政改諮詢標榜是「有商有量,實現普選」,說到底只是有名無實的政治口號,現在中共和港府的表現,只會令普羅市民認為現實是「無商無量,預設框架」,這場假諮詢的認受性將會蕩然無存。


全民公投決定政制發展

如今的《基本法》被當權者篡改得面目全非,只用作維護中共利益。值得我們反思是,被僭建的《基本法》,依然是設計或選擇政改方案時,唯一的考慮準則嗎?我們在思考香港未來要運行怎樣的政治制度,其實更應該以民意為依歸。因為每個香港公民應有平等的權利,決定香港使用怎樣的政治制度,這樣才能體現民主。若我們要準確了解民意,就必須給香港公民直接表達意向。因此全民公投政改方案或原則,是最直接彰顯香港公民「集體意志」的方法。


環顧世界各地,全民公投是常用的民主機制。當各國政府遇上影響廣泛而深遠的議題,或議題在社會裏極具爭議時,普遍不敢輕舉妄動,很多時會以公投為處理議題的選擇之一。而直至2004年為止,就已經有156個國家通過全國或地區性的公投,處理不同的重要議題。相同道理,今天香港的政制改革,是關乎約350萬選民的政治權利,影響廣泛而深遠。不論各方的政改方案和原則,都在社會裏富爭議。特區政府作為管治者,並不能獨斷獨行,理應將決定權歸還給香港公民,讓我們作出抉擇。


只要回顧過去,不難發現全民公投的歷史足迹。《基本法》起草過程的第二稿,曾訂明2007年第三屆政府組成後,將會舉行全民公投,決議下屆特首與立法會是否以雙普選產生。但因着八九民運的爆發,中共對民主的恐懼日漸增加,《基本法》有關全民公投的字句終被刪減。香港公民對全民公投的記憶,也隨着時間一同流逝。


今天筆者舊事重提,乃是希望呈現《基本法》的真相。全民公投在本次政制改革裏,理應重新發揮決定性的作用。因為全民公投本來是香港民主化中應有的議決程序,只是現在被中共偷偷拭去。還有本次全民公投的問題不再是「香港是否落實雙普選」,因為社會早有共識,雙普選是必須的,哪怕是中共及親中人士都會表面同意。而且各方的爭議焦點,目前在普選辦法的內容,所以公投的問題應是有關「香港該落實怎樣的民主政制」。


早在2010年五區公投的20多年前,泛民部分政團也提出過全民公投,決定政制發展的訴求。在1989年,民促會和兩個律師會,要求政府就着普選進程,展開全民公投,現被標籤為保守的民協立法會議員馮檢基,當年卻進取地舉辦了小規模的民間公投,讓民意直接彰顯。由此可見,全民公投決定政制發展的訴求,在香港並不是嶄新的事情。但是今天泛民以民意為依歸,向中共抗爭的決心還剩下多少呢?


根據港大民意調查,有高達66%的受訪者支持公民提名。但令人匪夷所思是,居然有個別泛民人士堅決與民意背道而馳,提出不同的妥協方案,迎合被僭建的《基本法》,放棄爭取選民提名權,務求博到中共的悅納。若泛民保持妥協,不單令真普選遙遙無期,更會重蹈民主黨的覆轍,結局和2010年政改一役相同,就是遭到選民的唾棄。今天的泛民該重新覺醒,丟棄妥協換真普選的幻想,重拾當年抗爭的勇氣,以民意為依歸,協助香港公民進行全民公投,將民意轉化為政治壓力,然後爭取有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權和選舉權的真普選,而不是輕易妥協。


自從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發表,香港公民爭取民主數十年,本次政改屬決勝時刻,絕不應放任當權者主宰一切。這次,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權,每位香港公民應共同掌握。


作者是學民思潮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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