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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政改諮詢文件中,特區政府提出了相關的法律基礎,其中一項的法律依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 年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2007決定》的內容也影響了特區政府如何解讀《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有關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及提名委員會須按民主程序是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要求,就都是來自這《2007決定》。但《2007決定》相關部分的內容的法律地位卻是不明確。
法律地位不明確
這《決定》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其在2004年通過的《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 》而通過。《2004解釋》內文說在決定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及立法會的選舉辦法時,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政改第一部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45和第68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政改第二部曲)。因此,《2007決定》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處理2012年政改時,在那次的第二部曲,在確定當時行政長官所提交關於2012年政改的報告時而通過的。《2007決定》中與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部分,卻並非直接與《2007決定》那次要處理的主體問題(即2012年政改)有關。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條款作出了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這些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解釋是有法律的規範效力的。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42 條也規定,在以下情况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就法律進行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况,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而《立法法》第47條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2004解釋》應是與《基本法》有着同等效力的。但現在不清楚的是《2007決定》是否《2004解釋》的一部分,或是否整個《2007決定》的內容都是《2004解釋》的一部分,因而也與《基本法》有着同等效力。較能肯定的是《2007決定》中直接與2012年政改有關的部分,應是《2004解釋》的一部分,因那些部分是直接根據《2004解釋》所列程序及情况而通過的。但《2007決定》中與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部分卻不是直接與那《2007決定》要處理的事宜相關。這部分是否《2004解釋》的一部分是不明確的。若那部分並非《2004解釋》的一部分,那麼其法律規範性就未必是那麼高了。
相近問題 曾出現在《莊豐源案》
相近的問題也曾出現在有關雙非子女居留權的《莊豐源案》。當中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通過的《關於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2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的所有內容是否都對特區法院有規範性。《1999解釋》所要直接處理的問題是有關內地子女居留權,所要直接解釋的《基本法》條文是第24(2)條的第(3)項,但在內文中也有一部分是有關《基本法》第24(2)條整條的立法原意是體現在籌委會在1996年通過的《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4(2)條的意見》的陳述。
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裁定只是《1999解釋》中直接與那解釋要處理問題的有關部分才有法律規範性,《1999解釋》中其餘的部分只是參考性的。在最近的外傭居留權案,特區政府希望終審法院把相關問題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但終審法院最終沒有處理這問題,因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條文所作的解釋,內文中無論是那解釋所要直接處理的部分及其他的部分,是否同樣有法律規範效力,現仍是未知之數。若連《解釋》的內文是否全都有法律效力也成疑,那麼按《2004解釋》而作的《2007決定》的內文,也未必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了。
再且,《2004解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收到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時的權力,是「確定」報告與否的權力。那是說按《2004解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確定」或「不確定」行政長官的報告。若行政長官在報告中認為相關選舉辦法應予修改,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確認」這報告,那表示特區政府就可按《2004解釋》向立法會提出相關的議案(政改第三部曲)。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確定」行政長官的報告時,當然也可有進一步的論述,但問題是這些進一步的論述,按《2004解釋》本身的規定,未必也是《2004解釋》的一部分,因而也未必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
當然即使這些進一步論述不是《2004解釋》的一部分,因而不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並不表示它們沒有重要性。那畢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2007決定》的一部分,必然有一定程度的指引性作用。也不排除在今次政改的五部曲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確認」行政長官提交有關要修改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報告時,把相同的要求也寫進那時的決定中。但至少在現階段,在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的解釋或決定前,這些額外的要求還未具有與《基本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也就仍有空間可容納得下不一樣的看法。
我對國家邁向法治之路是認真的
可能有人認為我上述的論述實在是太天真了,因在國內的憲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黨專政下,要發出什麼解釋或決定,在長官一句命令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不是照辦嗎?現在爭拗《2007決定》的一些部分是不具法律效力是在浪費時間。或許這的確的天真,但我對國家邁向法治之路卻是認真的。按法治下的法律,一些未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就是未有法律效力,即使這些條文只需經過一些程序就能輕易被賦予法律效力,但在這之前,那還是未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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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不明確
這《決定》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其在2004年通過的《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 》而通過。《2004解釋》內文說在決定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及立法會的選舉辦法時,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政改第一部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45和第68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政改第二部曲)。因此,《2007決定》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處理2012年政改時,在那次的第二部曲,在確定當時行政長官所提交關於2012年政改的報告時而通過的。《2007決定》中與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部分,卻並非直接與《2007決定》那次要處理的主體問題(即2012年政改)有關。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條款作出了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這些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解釋是有法律的規範效力的。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42 條也規定,在以下情况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就法律進行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况,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而《立法法》第47條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2004解釋》應是與《基本法》有着同等效力的。但現在不清楚的是《2007決定》是否《2004解釋》的一部分,或是否整個《2007決定》的內容都是《2004解釋》的一部分,因而也與《基本法》有着同等效力。較能肯定的是《2007決定》中直接與2012年政改有關的部分,應是《2004解釋》的一部分,因那些部分是直接根據《2004解釋》所列程序及情况而通過的。但《2007決定》中與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部分卻不是直接與那《2007決定》要處理的事宜相關。這部分是否《2004解釋》的一部分是不明確的。若那部分並非《2004解釋》的一部分,那麼其法律規範性就未必是那麼高了。
相近問題 曾出現在《莊豐源案》
相近的問題也曾出現在有關雙非子女居留權的《莊豐源案》。當中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通過的《關於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2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的所有內容是否都對特區法院有規範性。《1999解釋》所要直接處理的問題是有關內地子女居留權,所要直接解釋的《基本法》條文是第24(2)條的第(3)項,但在內文中也有一部分是有關《基本法》第24(2)條整條的立法原意是體現在籌委會在1996年通過的《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4(2)條的意見》的陳述。
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裁定只是《1999解釋》中直接與那解釋要處理問題的有關部分才有法律規範性,《1999解釋》中其餘的部分只是參考性的。在最近的外傭居留權案,特區政府希望終審法院把相關問題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但終審法院最終沒有處理這問題,因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條文所作的解釋,內文中無論是那解釋所要直接處理的部分及其他的部分,是否同樣有法律規範效力,現仍是未知之數。若連《解釋》的內文是否全都有法律效力也成疑,那麼按《2004解釋》而作的《2007決定》的內文,也未必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了。
再且,《2004解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收到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時的權力,是「確定」報告與否的權力。那是說按《2004解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確定」或「不確定」行政長官的報告。若行政長官在報告中認為相關選舉辦法應予修改,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確認」這報告,那表示特區政府就可按《2004解釋》向立法會提出相關的議案(政改第三部曲)。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確定」行政長官的報告時,當然也可有進一步的論述,但問題是這些進一步的論述,按《2004解釋》本身的規定,未必也是《2004解釋》的一部分,因而也未必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
當然即使這些進一步論述不是《2004解釋》的一部分,因而不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並不表示它們沒有重要性。那畢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2007決定》的一部分,必然有一定程度的指引性作用。也不排除在今次政改的五部曲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確認」行政長官提交有關要修改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報告時,把相同的要求也寫進那時的決定中。但至少在現階段,在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的解釋或決定前,這些額外的要求還未具有與《基本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也就仍有空間可容納得下不一樣的看法。
我對國家邁向法治之路是認真的
可能有人認為我上述的論述實在是太天真了,因在國內的憲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黨專政下,要發出什麼解釋或決定,在長官一句命令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不是照辦嗎?現在爭拗《2007決定》的一些部分是不具法律效力是在浪費時間。或許這的確的天真,但我對國家邁向法治之路卻是認真的。按法治下的法律,一些未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就是未有法律效力,即使這些條文只需經過一些程序就能輕易被賦予法律效力,但在這之前,那還是未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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