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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中央落實普選誠意的3次表現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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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07日 06:35
2014年01月07日 06:35
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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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3年12月4日,特區政府公布了《二O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O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展開為期5個月的公衆諮詢。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準備工作正式啟動。作為一個普通市民,我當然希望2017年可以同全體選民一起投票,選出特首,開創香港政制發展歷史上的新一頁。


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言論自由,任何人都可以就一個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這是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的成功因素之一。但有個別人士卻指摘:中央要利用提名委員會做「篩選」,因此即使是一人一票選特首,也是「假普選」。這樣的指摘並沒有事實根據。中央對落實普選的誠意並非僅僅體現在多名領導人和中央負責港澳事務的官員在不同場合反覆多次強調,更可以從《基本法》的起草過程和回歸後特區的政制發展過程中,找到堅實的事實依據。在目前關鍵階段,有必要回顧一下這個歷史,以正視聽。


《聯合聲明》未寫普選特首

首先,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有關特首的規定只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字眼,根本未出現過「普選」。換言之,如果中央不想香港有普選,在起草《基本法》的時候未寫入特首最終通過普選產生的條款,那麼現在即使是協商產生特首,也是符合《中英聯合聲明》規定的。但是恰恰是《基本法》規定了特首最終由普選產生。這是中央表示誠意的第一次體現。


內地草委佔多數仍通過

其次,1985年7月成立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其中內地委員36名,香港委員23名,內地委員佔了大多數。而在草委會第2次全會(1986年4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召開)上通過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基本法》草案的每一條款必須全體草委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如果中央不希望香港有普選,當年根本就不能憑香港委員的票數通過基本法第45條,讓行政長官最終以普選產生。這是中央表示誠意的第二次體現。


人大定出2017年時間表

第三,大家應該還記得,2004年4月26日,人大常委會作出有關2007和2008年兩個選舉的決定後,喬曉陽、李飛、徐澤等中央官員來港介紹時,被問到中央可不可以給出普選時間表,當時他們均回答,無法給出確定的時間表。《基本法》的規定是普選的落實要「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一步一腳印地發展。不幸地2005年尾政改方案被否決,政制發展停步不前。到了2007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會就作出決定,規定特首在2017年可以通過普選產生,其實就是定了時間表,讓我們有10年時間準備普選行政長官。這是中央表示誠意的第三次體現。


第四,《基本法》只是規定了特首「最終」通過普選產生,如果中央決定在2027、2037或2047落實普選,也都是符合《基本法》規定的。但是中央沒有將這個時間推延到更晚,說明中央對落實特首普選確實是真心實意,並不拖延。


從上面對《基本法》起草和特區政制發展的簡要回顧中可以看出,中央在落實特首普選上的誠意有充分的事實根據。現在我們要做的是依法辦事,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下,充分討論,爭取最大公約數,順利實現2017年特首普選,為香港的民主發展翻開新的一頁。


作者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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