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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積金手續及要求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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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10日 06:35
2014年01月10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1)如你已年滿65歲,你只需向計劃受託人出示香港身分證副本,並遞交已填妥的「累算權益申索表格」(MPF(S)-W號表格),便可向計劃受託人申請提取累算權益。受託人在收到由你提供的所需文件後,須於30日內向你發放累算權益。


(2)若你的身分證上只列出你的出生年份而沒有列明月份及日子,你可向受託人提交以下其中一項文件,以釐訂你年滿65歲的日期:顯示你的出生月份及日子的旅遊證件副本,例如護照、回鄉證等;

或有關你的出生日期的法定聲明;

或你身分證副本並圈出簽發日期的月份及日子(即以你的身分證上的簽發日期的月份及日子作為你的出生月份及日子。)


如你沒有向受託人提交以上任何一項文件,受託人會把該年份的最後一天(即12月31日)作為你的出生日期。


(3)參與強積金僱員如未滿65歲,不得提取累算權益。只有在下列的特定情况下,計劃成員才可提前提取累算權益:


a.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

b.永久離開香港;

c.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d.小額帳戶結餘(即累算權益總額不超過5000元)

e.死亡。


[龍彩霞 今日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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