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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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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12月底,內地一則新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廣東雷州副市長陳漢樞,就一宗政府敗訴卻拒不執行案件,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不能盲目相信法院」。此語一出,輿論嘩然。
藐視法律 雷州副市長語出驚人
該事件緣由是,雷州商人莫文海1998年承包政府一項水務工程,政府欠他360萬工程款遲遲不肯支付。莫將雷州政府告上法庭,官司從湛江中級法院打到廣東省高院,莫文海勝訴。雷州市長在還款協議書上簽字,接受判決。但事隔一年多莫仍拿不到錢。中央電視台記者為此採訪陳漢樞時,陳說出那番藐視法律的怪論。
這單新聞之所以引起廣泛議論,是因為去年12月25日至28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就《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展開討論,目前該草案正向社會展開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徵集。可能會提交3月的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
「告官難」是困擾中國社會、破壞法治的一個嚴重現象,除了欠錢不還,更多是政府在徵地過程中強行拆遷,遭受不公平待遇的農民狀告當地政府時,難在法院立案,即使立案,審理過程大多受到嚴重行政干擾,作出判決也難以執行。
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了26年,這個民告官的法律遇到的困境是:「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相比之下,莫文海算是幸運者。
《行政訴訟法》修例諮詢亮點
諮詢中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多項修改條文值得關注,如草案第十二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中包括:對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不予答覆。按此規定,公民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政府公布財政收支、計劃生育超生罰款時,如果遭到地方政府無理拒絕,公民可以將政府告上法庭。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是,新增的第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
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中國人民大學法院教授楊建順認為,新行政訴訟法增加將法院一併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限定為「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體現了尊重既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性。
上訪案遠超行政複議逾百倍
與行政訴訟法修改相關的另一個法律是《行政複議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的喬曉陽表示,對這項法律實施情况展開的調查給他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此部法律頒布14年竟鮮為人知,「老百姓一般都不知道這部法律」。一個少數民族自治區,3年中受理行政複議案件300多件,而同期受理的因行政爭議引發的上訪案件高達5萬餘件。有的地方政府行政複議維持原議率是100%,明顯有官官相護之嫌。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法治中國」目標,「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為此,決議提出「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司法管轄制度」。
在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均由地方人代會選舉產生,地方法院與當地政府千絲萬縷的聯繫背景下,地方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是一個頗具難度的挑戰,新的行政訴訟法即使順利通過,也會遇到嚴峻的「執行難」考驗。
法檢領導由地方人大選出
中央政法書記孟建柱不久前提出,「領導人不要對具體案件做批示,讓法院、公安自己去決定」的要求,但在有幾千年人治傳統的中國,真正得以施行,非一朝一夕之事。
另外,地方發生社會關注的刑事案件時,當地領導人動輒批示要求立即破案,政治壓力下公安被迫採取刑訊逼供;證據不足情况下法院、檢察院也不敢放人。針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要求:「法院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寧可錯放也不可錯殺」,能否得以執行?有待觀察。
(作者電郵:heyiwen2008@gmail.com)
作者為資深傳媒人
藐視法律 雷州副市長語出驚人
該事件緣由是,雷州商人莫文海1998年承包政府一項水務工程,政府欠他360萬工程款遲遲不肯支付。莫將雷州政府告上法庭,官司從湛江中級法院打到廣東省高院,莫文海勝訴。雷州市長在還款協議書上簽字,接受判決。但事隔一年多莫仍拿不到錢。中央電視台記者為此採訪陳漢樞時,陳說出那番藐視法律的怪論。
這單新聞之所以引起廣泛議論,是因為去年12月25日至28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就《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展開討論,目前該草案正向社會展開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徵集。可能會提交3月的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
「告官難」是困擾中國社會、破壞法治的一個嚴重現象,除了欠錢不還,更多是政府在徵地過程中強行拆遷,遭受不公平待遇的農民狀告當地政府時,難在法院立案,即使立案,審理過程大多受到嚴重行政干擾,作出判決也難以執行。
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了26年,這個民告官的法律遇到的困境是:「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相比之下,莫文海算是幸運者。
《行政訴訟法》修例諮詢亮點
諮詢中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多項修改條文值得關注,如草案第十二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中包括:對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不予答覆。按此規定,公民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政府公布財政收支、計劃生育超生罰款時,如果遭到地方政府無理拒絕,公民可以將政府告上法庭。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是,新增的第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
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中國人民大學法院教授楊建順認為,新行政訴訟法增加將法院一併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限定為「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體現了尊重既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性。
上訪案遠超行政複議逾百倍
與行政訴訟法修改相關的另一個法律是《行政複議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的喬曉陽表示,對這項法律實施情况展開的調查給他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此部法律頒布14年竟鮮為人知,「老百姓一般都不知道這部法律」。一個少數民族自治區,3年中受理行政複議案件300多件,而同期受理的因行政爭議引發的上訪案件高達5萬餘件。有的地方政府行政複議維持原議率是100%,明顯有官官相護之嫌。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法治中國」目標,「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為此,決議提出「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司法管轄制度」。
在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均由地方人代會選舉產生,地方法院與當地政府千絲萬縷的聯繫背景下,地方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是一個頗具難度的挑戰,新的行政訴訟法即使順利通過,也會遇到嚴峻的「執行難」考驗。
法檢領導由地方人大選出
中央政法書記孟建柱不久前提出,「領導人不要對具體案件做批示,讓法院、公安自己去決定」的要求,但在有幾千年人治傳統的中國,真正得以施行,非一朝一夕之事。
另外,地方發生社會關注的刑事案件時,當地領導人動輒批示要求立即破案,政治壓力下公安被迫採取刑訊逼供;證據不足情况下法院、檢察院也不敢放人。針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要求:「法院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寧可錯放也不可錯殺」,能否得以執行?有待觀察。
(作者電郵:heyiwen2008@gmail.com)
作者為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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