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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狀態下 全國法律可施於港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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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10日 06:35
2014年01月1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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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第18條提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是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把有關全國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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