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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銀行監管 初見輪廓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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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13日 06:35
2014年01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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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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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近,業內和學界盛傳國務院辦公室下發的第107號文《關於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07號文),一時風聲鶴唳,「影子銀行面臨監管風暴」的觀點甚囂塵上。從流傳的文件內容及業內的反應看,107號文顯然是踩住了「影子銀行」的尾巴;但從綱領性文件,到具體監管政策和實施細則的出台落實,則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影子銀行定義模糊、創新頻繁、涉及機構衆多,如何有效監管,是金融危機之後,各國金融監管機構面對的最大挑戰。就中國而言,當前分業管理的監管模式與各機構接近混業經營的業務模式間的矛盾,是影子銀行缺乏監管的主要原因。此次通過國務院層級發布這樣一份文件,顯示了高層對於影子銀行監管的決心,也從頂層設計層面為監管掃清了一大障礙;相應的,從法律效應看,107號文政策指導性意義更大一些,且多為原則性表述,更多體現的是高層的監管思維。


定義影子銀行 明確監管責任

例如,107號文第一次給出了中國影子銀行的定義,也同時表示「影子銀行的產生是金融發展、金融創新的必然結果,作為傳統銀行體系的有益補充,在服務實體經濟、豐富居民投資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承認了影子銀行的地位和作用,為監管影子銀行提供了目標和方向。


另外,文件也提出,按照「誰批設機構、誰負責風險處置」的原則,逐一落實了各類影子銀行主體的監督管理責任:銀行業機構的理財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期貨機構的理財業務及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機構的理財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和第三方業務由央行負責監管協調。這不僅符合中國目前一行三會為主體的監管體系,也在制度層面上解決了跨市場理財業務,以及其他影子銀行業務由於監管主體重疊或缺失而造成的監管失位問題。


重點加強規管「體系外」融資

在具體業務方面,針對「體系內」的影子銀行,如銀行表外理財業務等,107號文與此前的銀監會8號文差別不大,僅是重申了部分監管規範。針對「體系外」的影子銀行,如信託公司、民間融資,以及近期熱門的互聯網金融,107號文均有相應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事實上,規範「體系外」融資業務既是我國建立多樣化融資渠道的必由之路,也是從資金需求層面解決流動性問題的重要手段。去年年中和年底相繼爆發的「錢荒」,實質上反映了中國目前信貸拉動模式下銀行業務結構在時間和物件上的雙重失衡問題,其原因之一便是銀行將同業融資投入「體系外」。因此,發展合規的體系外融資業務也能一定程度上促進銀行改進流動性管理,推進去槓桿化進程。


107號文的出台再一次體現了高層在流動性問題上「盤活存量」的決心,短期來看,規範部分融資渠道將造成資金價格高企,實體經濟資金成本上升,不利增長;但從長期看,107號文及其配套監管政策的實施將會進一步控制影子銀行風險,規範融資業務,從而有利於經濟和市場的健康發展。與此同時,監管層仍需督促各類金融機構構建健全的內控機制、風險處置和隔離機制,在踩住「影子」尾巴的同時規範「影子」的行為,才能完善影子銀行對傳統金融體系的補充作用,金融業也才能更好地對實體經濟產生支撐。


中央財經大學 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 中國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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