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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文端﹕「三軌制」有「進步」 但未符《基本法》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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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14日 06:35
2014年01月1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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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真普聯」公布特首普選「三軌制」方案之後,有泛民的朋友私下表示,建制派人士不要見到「真普聯」的方案就批,還應該留意其中的變化。確實,比起「真普聯」之前堅持「公民提名」的方案,「三軌制」提出「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要求由提名委員會確認,這顯然是一種變化或「進步」。「三軌制」最重要的積極信息,是泛民溫和派終於正式打破「公民提名」的綑綁。不過,「三軌制」不僅為提委會設置前置程序,削弱提委會的權力,而且要求由提委會個人提名,並非是《基本法》要求的機構提名。這個方案連過去李柱銘提出的有「機構提名」和「民主程序」的方案都達不到,更談不上符合《基本法》。泛民的溫和力量應拿出政治勇氣,先回到李柱銘方案,在此基礎上提出不超越《基本法》底線的方案,使政改諮詢進入實質意義的討論。


泛民溫和派

終正式打破「公民提名」綑綁

本人上個月在《明報》「觀點」版發表文章,呼籲泛民溫和派須打破「公民提名」綑綁。從「三軌制」方案的內容來看,可以說泛民溫和派已經打破「公提」綑綁。「真普聯」的「三軌制」方案,是以提名委員會、「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三種途徑,提名特首候選人,不過,由「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兩軌」提名的候選人,需要得到提委會的確認,這在形式上承認了提委會是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提名機構。這裏帶出的積極信息有兩個:


一是與「真普聯」去年公布的3個普選方案刻意不理會《基本法》有關提名委員會的規定相比,「三軌制」方案讓社會看到,泛民溫和派知道必須正視《基本法》的規定。事實上,對《基本法》有關提委會的規定視而不見或置之不理的方案,不可能得到特區政府和中央的接納。


二是泛民溫和派終於正式打破「公民提名」的綑綁。直至「三軌制」方案公布之後,泛民激進派仍然企圖綑綁整個泛民,強調「三軌並行,缺一不可」。然而,民主黨近日的聲明明確表示,「真普聯的三軌方案: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民主化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三軌並非綑綁,亦不是缺一不可」。眾所周知,泛民掌握了否決普選方案的關鍵少數票。如果泛民中的溫和力量被激進派綁架,政改難免一拍兩散、原地踏步。泛民溫和派打破激進派綑綁,特首普選自然多了一線希望。


但必須指出的是,「三軌制」雖然有「進步」,但離《基本法》的規定還相差甚遠。首先,「三軌制」要求提委會須確認「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的候選人,這顯然是為提委會設置前置程序來改變提委會的運作,削弱提委會的權力,實際上是要讓提委會成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橡皮圖章」。《基本法》規定提委會是唯一具有實質性權力的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機構。任何削弱甚至架空提委會的方案,都不可能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其次,「三軌制」中的提名委員會的選項,指的是由提名委員會個人直接提名,並非是《基本法》要求的機構提名,也沒有《基本法》所要求的按「民主程序」提名。《基本法》第45條關於普選特首候選人的提名規定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在這裏,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主體是「提名委員會」,而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不是個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當然也就是機構提名。因為是機構提名,才需要有一個「民主程序」,以民主表決的程式,確保提名結果體現整個機構的意旨。「三軌制」的提委個人提名,並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超越底線的叫價 沒實際意義

應該承認,2013年4月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明報》專訪時提出的方案,雖然設定了一些為泛民「入閘」度身訂做的條件,但他願意接受「機構提名」和少數服從多數「民主程序」,可以說是代表了泛民溫和派的一種理性務實的思考。


《基本法》關於政改方案「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規定,實際上賦予泛民溫和派掌握普選命運的「生殺大權」。中聯辦張曉明主任在出席立法會午宴時,特別對立法會議員甚至可以說主要是泛民溫和派議員講了這樣一番話:「落實《基本法》關於普選的規定,設計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况、具有香港特色的普選制度,同樣需要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在座的每一位議員,發揮聰明才智,集思廣益,進行再創造。」雖然說叫高價是一種談判慣用的手法,但超越底線的叫價並沒有實際意義。泛民溫和派並不希望普選夭折,這就要拿出政治擔當和智慧,提出不超越《基本法》底線的方案,為普選找出一條生路,莫令全港市民失望。


作者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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