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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的《決定》中訂明,《基本法》第45條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政改諮詢文件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2007年12月29日政制發展座談會上談及「參照」一詞的法律含義,提出「參照」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來講,是指當法律對一種情况作了具體規定,但對另一種類似情况沒有作具體規定,而法律規定後者要參照前者,前者是對後者有約束力,但可根據具體情况作適當調整。
依此對「參照」的理解,喬曉陽得出的結論是提名委員會在「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時,要保持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但可在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規模上有適當的調整空間。有些人進一步演繹喬曉陽對「參照」的理解,認為將來提名委員會只能有選舉委員會的那4個界別,不能新增另外的界別,而4個界別之間的比例也必然要是均等的。能變的只是提名委員會的總人數、增減4個界別內的分組和各分組的委員數目,及擴大各界別分組的選民基礎。
若說要「參照」 起碼包含3個意思
先不論《決定》是說「可參照」而非「須參照」,對「參照」的解讀是否必然得出喬曉陽的理解,及那進一步演繹的理解,只能維持四大界別及四大界別之間比例均等的結論呢?也是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若說要「參照」A來設計B的話,最起碼來說,這包含了3個意思:
一、A不能與B完全一樣。提名委員會不能是完全複製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沒有改變,因那就不會是「參照」,而是「依從」或「完全符合」了。
二、A不能與B完全不一樣。提名委員會不能完全沒有任何一點選舉委員會的基本要素,因那就是沒有「參照」過選舉委員會去設計提名委員會。
三、A可與B有不同程度的相似,「參照」是一個程度的概念。「參照」選舉委員會的基本元素去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是可以存在不同的組合,包含着與選舉委員會不同的相似程度,視乎如何理解選舉委員會的基本元素是什麼。
符合「參照」要求的提委會組成方法
按選舉委員會的基本元素及相似程度,可以得出起碼以下多個仍是符合「參照」要求的提名委員會組成方法:
1. 提名委員會如選舉委員會由1200名或以上委員組成;
2.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多個界別劃分,但界別、界別數目、界別之間比例不定;
3.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4個界別劃分,但界別和界別之間比例不定;
4.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政界」4個界別劃分,但可加入新的界別,界別之間比例也不定;
5.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政界」4個界別劃分,界別之間比例不定;
6.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政界」4個界別劃分,界別之間比例均等。
從這就可以看到上述提到喬曉陽及那進一步演繹對「參照」的理解,只是多個「參照」的理解的其中一個,即使要「參照」選舉委員會去設計提名委員會,那也不一定會得出喬曉陽或那進一步演繹的理解,還是有很多其他選擇,仍符合「參照」的法律要求。因此,最後選擇哪一個理解,就不是單純法律的決定。
依此對「參照」的理解,喬曉陽得出的結論是提名委員會在「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時,要保持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但可在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規模上有適當的調整空間。有些人進一步演繹喬曉陽對「參照」的理解,認為將來提名委員會只能有選舉委員會的那4個界別,不能新增另外的界別,而4個界別之間的比例也必然要是均等的。能變的只是提名委員會的總人數、增減4個界別內的分組和各分組的委員數目,及擴大各界別分組的選民基礎。
若說要「參照」 起碼包含3個意思
先不論《決定》是說「可參照」而非「須參照」,對「參照」的解讀是否必然得出喬曉陽的理解,及那進一步演繹的理解,只能維持四大界別及四大界別之間比例均等的結論呢?也是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若說要「參照」A來設計B的話,最起碼來說,這包含了3個意思:
一、A不能與B完全一樣。提名委員會不能是完全複製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沒有改變,因那就不會是「參照」,而是「依從」或「完全符合」了。
二、A不能與B完全不一樣。提名委員會不能完全沒有任何一點選舉委員會的基本要素,因那就是沒有「參照」過選舉委員會去設計提名委員會。
三、A可與B有不同程度的相似,「參照」是一個程度的概念。「參照」選舉委員會的基本元素去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是可以存在不同的組合,包含着與選舉委員會不同的相似程度,視乎如何理解選舉委員會的基本元素是什麼。
符合「參照」要求的提委會組成方法
按選舉委員會的基本元素及相似程度,可以得出起碼以下多個仍是符合「參照」要求的提名委員會組成方法:
1. 提名委員會如選舉委員會由1200名或以上委員組成;
2.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多個界別劃分,但界別、界別數目、界別之間比例不定;
3.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4個界別劃分,但界別和界別之間比例不定;
4.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政界」4個界別劃分,但可加入新的界別,界別之間比例也不定;
5.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政界」4個界別劃分,界別之間比例不定;
6. 提名委員會的1200名或以上委員如選舉委員會按「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政界」4個界別劃分,界別之間比例均等。
從這就可以看到上述提到喬曉陽及那進一步演繹對「參照」的理解,只是多個「參照」的理解的其中一個,即使要「參照」選舉委員會去設計提名委員會,那也不一定會得出喬曉陽或那進一步演繹的理解,還是有很多其他選擇,仍符合「參照」的法律要求。因此,最後選擇哪一個理解,就不是單純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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