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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前日舉行政改諮詢公聽會,其間5名學民思潮成員離座欲向在場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遞交請願信,隨即被立會保安帶走,扣留在大樓一房間內,並被要求簽署承諾書,保證以後不會再進行類似行為。看過這則新聞報道,不禁要問,內地執法機關的簽署悔過書文化什麼時候引入香港?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7條,若某新聞界或公眾人士行為不檢或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主席可命令將該人驅離會場,所以立會的保安人員有權在主持會議的人士要求下,請被指行為不檢者離場,甚至乎在有需要時,邀請警方到場協助,但請問立法會秘書長,他們的保安人員是根據什麼法例規例、什麼權力,要求被請離場人士簽署這樣的承諾書?這一紙承諾又是否具法律效力?他提出這項要求,是否已獲立法會授權?若沒有的話,這項行徑已是某程度的濫權。立法會是香港民意的代表,擔演制訂法律的重要職能,今次保安人員的舉動,是否有超越權限,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有必要解釋清楚。
在北京全面收緊對輿論網絡控制的政策下,愈來愈多社會機構團體對不同意見人士採取明目張膽的排拒態度,過去香港社會的開放包容,怎麼漸見陌生?
無綫電視不滿壹傳媒藉免費電視牌照事件攻擊該台,公然發表聲明,決定把壹傳媒列為不受歡迎媒體,禁止其記者進入電視城,無綫電視及旗下藝員亦不會接受壹傳媒記者採訪。早前由多名本港富二代組成的百仁基金會,以壹傳媒不在獲邀傳媒之列為由,拒絕讓壹傳媒記者進場採訪該會的就職禮。這類封殺傳媒事件,過去只局限於到內地的採訪,或與內地有關部門主辦的採訪活動,但此風已蔓延到一些沒有政治敏感的採訪場合。
這還是我們過去自由開放的香港嗎?
作者是資深傳媒工作者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7條,若某新聞界或公眾人士行為不檢或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主席可命令將該人驅離會場,所以立會的保安人員有權在主持會議的人士要求下,請被指行為不檢者離場,甚至乎在有需要時,邀請警方到場協助,但請問立法會秘書長,他們的保安人員是根據什麼法例規例、什麼權力,要求被請離場人士簽署這樣的承諾書?這一紙承諾又是否具法律效力?他提出這項要求,是否已獲立法會授權?若沒有的話,這項行徑已是某程度的濫權。立法會是香港民意的代表,擔演制訂法律的重要職能,今次保安人員的舉動,是否有超越權限,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有必要解釋清楚。
在北京全面收緊對輿論網絡控制的政策下,愈來愈多社會機構團體對不同意見人士採取明目張膽的排拒態度,過去香港社會的開放包容,怎麼漸見陌生?
無綫電視不滿壹傳媒藉免費電視牌照事件攻擊該台,公然發表聲明,決定把壹傳媒列為不受歡迎媒體,禁止其記者進入電視城,無綫電視及旗下藝員亦不會接受壹傳媒記者採訪。早前由多名本港富二代組成的百仁基金會,以壹傳媒不在獲邀傳媒之列為由,拒絕讓壹傳媒記者進場採訪該會的就職禮。這類封殺傳媒事件,過去只局限於到內地的採訪,或與內地有關部門主辦的採訪活動,但此風已蔓延到一些沒有政治敏感的採訪場合。
這還是我們過去自由開放的香港嗎?
作者是資深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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