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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保釋考慮證據 非有錢大晒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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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23日 06:35
2014年01月2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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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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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被告羅允彤涉嫌虐打印傭,向法庭提出共100萬元現金及人事擔保,獲准保釋候訊。大律師陸偉雄說﹕「攞到多啲錢出嚟,客觀上係有利啲」,但不會是「大晒」,強調保釋金絕非裁判官考慮保釋申請時的唯一因素。


陸偉雄指出,過往有不少案件的保釋金也超過100萬元,一般而言,經濟上較有能力的人,能夠提供愈多保釋金,客觀上對法庭來說是一種保障,因為若被告潛逃,便會失去該筆巨額保金,潛逃者亦會觸犯刑事罪行。而提供人事擔保的人,同樣會失去其擔保金,但除非能證明其有份教唆被告逃走,否則不用面對刑責。


機場被捕未足證潛逃意圖

他說,裁判官考慮保釋申請時,除保釋金額,亦會一併考慮案件嚴重程度、證據、被告前科等,故並非「有錢人大晒」。陸續稱,與一些事主即場報警、被告「斷正」的案件比較,本案的證據「無咁嚴重」;而雖然被告是在機場準備離港時被捕,除非有證據顯示她當時有潛逃意圖,否則不會對其保釋申請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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