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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執笠照收客 擬列刑事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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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8月10日 20:35
2010年08月10日 20: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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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早前提出擴大及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等以加強保障消費權益,其中針對預繳式消費,禁止任何人接受付款時有意圖不提供合約訂明的產品或服務,若按是次美麗瑜伽的事主指上周仍有職員強調中心不會倒閉,繼續游說她們預繳入會,但最終根本無意提供相關服務,日後這行徑便可視作刑事罪行。

可罰50萬囚5年 倡長期服務設冷靜期

以往受屈消費者若認為公司有違反合約的情况,可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或透過《盜竊罪條例》的 「串謀詐騙」追究相關公司責任,但後者的舉證門檻較高。

政府早前提出諮詢文件,建議擴大及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禁止高壓、利誘、誤導性遺漏,以及接受款項時並無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定的貨品或服務;條例涵蓋範圍將擴闊至服務銷售,違法可判罰50萬元及監禁5年。

政府又建議,就旅遊會籍銷售、長期度假產品,以及上門銷售時訂立的交易,實施7天冷靜期,消費者若最終不使用有關服務,可於30日內獲退款。相關建議正諮詢公眾,10月底結束,最快下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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