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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諾守行為 毋須罰款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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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8月21日 17:35
2010年08月21日 17: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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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仗義出手的老翁徐威獲撤銷控罪,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解決案件。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此做法多用於性質輕微案件,讓被告受到「承諾」牽制,指定期內不干犯同類事件,便毋須交出指定數額的「保證金」。他強調該金額並非罰款,「因為有罪至有罰款」。

陸偉雄又稱,法庭頒令簽保守行為情况有三,一是警方在警署決定不檢控,但要求有關人等到法庭簽保守行為。二是被告遭落案檢控後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解決。以上兩種情况,被告均不會留有案底;但陸解釋,法官可在定罪後頒令被告簽保守行為,「這是僅次無條件釋放後,可判處最輕的懲罰,被告會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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