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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放生違法 最高罰款5萬監禁兩年長青網文章

2015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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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5月01日 06:35
2015年05月01日 06:35
新聞類別
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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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本港法例102章30條《水務設施條例》,在水塘放生任何動物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5萬元及監禁兩年。水務署發言人表示,該署於水塘會加入魚苗,藉此平衡水塘的生態,但市民放生屬於違法,有機會污染水源,水務署會派員巡查水塘,過去亦有提出檢控。對於謝霆鋒及謝婷婷兩兄妹到大潭水塘放生,發言人表示會跟進事件。


發言人重申,所有原水包括東江水和水塘收集的雨水,都會經水務署的濾水廠進行嚴格處理,才供應給市民飲用,符合世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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