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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局180萬租自己地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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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9月10日 22:35
2010年09月10日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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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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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教育局前身教育司署在1970年代,要求民政總署前身新界民政署轄下的理民府在大埔大美督撥出一幅1500平方米用地,免費讓香港學校風帆協會做活動中心,土地本屬教育局,但教局多年來反而花180萬元向協會租回部分用地。申訴專員公署狠批做法「十分荒謬」,教育局為事件致歉,並承諾跟進。

風帆協會獲免費地

公署調查亦再次揭示,政府部門缺乏協調,教育局多年來一直未有發現中心使用率偏低,要另一團體在2006年擬向地政總署申請用地時始揭出事件,但兩部門卻拖拉4年未解決土地權責不清的問題。

事源1974年,當年的教育司(如今的教育局長)獲委任為香港學校風帆協會執行委員,之後教育司要求批地予協會作戶外活動教育中心。教育司在76年曾向政府申撥每年2.5萬元予協會,但被否決,而教育司因需用部分土地擺放設施,77年向政府申請每月向協會支付1500元租金,卻獲批准。租金多年來按物價調整,最高增至每月1萬元,至2004年終止支付前,20多年來已累計支付了180萬元。

申訴專員黎年認為,教育局既然本身獲撥土地,卻要為使用部分土地向協會付租,十分荒謬,而且雙方並無訂立任何租約協議。

協會無活動 教局卸責

2000至2006年,參與協會舉辦的活動人數每年由120至280名不等,即平均每天不足1人,07年協會更一度停辦活動,參與人數跌至0,然而教育局及地政總署對應由哪一方負責採取行動卻有爭議。教育局更辯稱,理民府當年只為行政方便,才技術上利用「政府撥地」方式,將土地撥予協會,故應由地政總署負責,與該局無關;地政總署卻不同意,認為撥地予非政府機構應採用「短期租約」等方式。

公署認為,教育局辯解牽強,因當年記錄清晰,符合政府土地政策,責任應由教育局承擔。教育局雖然稱有透過收集活動數字及每年兩次巡視監督協會,但公署認為並不足夠,建議該局訂定標準,監察協會使用土地情况,若使用率偏低,應終止其使用權。黎年又說,其他部門應研究有否類此個案,若遇不能解決情况,應呈上級處理。

教育局發言人解釋,已花大量時間翻查文件紀錄,仍無法找到相關撥地紀錄,故無及時承擔責任,為此致歉意,並承諾日後會審慎處理相關事宜,亦正就公署建議進行全面檢討,包括制訂表現指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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