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調查一宗命案,一度落案控告一名智障男子誤殺罪名,在提堂前卻認為他與案無關,撤銷控罪。按已知情况,對這宗「捉放曹」,警方的處理手法值得商榷,主要是被捲入的智障男子(下稱當事人)有可能未獲公平對待。由於事態涉及侵損智障人士權益的質疑,警方應向公衆交代;若有警員犯錯,警方該向當事人道歉,並加強培訓警員按指引處理智障人士案件,使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智障男被控誤殺
或涉不公平對待
這宗事件緣起於4月13日,73歲老翁在沙田美林邨遛狗期間被人推倒落地,送院後不治死亡;警方調查後,本月2日拘捕了後來確認智障和自閉的30歲當事人。據知,警方拘捕當事人後,很快就知道他有智障,因為他的家人獲得通知後很快介入此事。警方的處理手法,基本上符合內部指引,即是向懷疑或已知「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人士錄口供,須有親人、監護人或其他照顧者陪同的規定。可以說,按程序是警方在表面上並無不當之處。
不過,從當事人在錄影口供的表現,他是缺乏作供能力,因為他無法有意識地回應警員提問。例如警員問「有無推伯伯,一雙手還是兩隻手推?」他就答說「兩隻手推」;如此對答模式是智障人士的典型,只是「執人口水尾」的說話,用於舉證嚴謹的刑事案就沒有多大意義。警員在盤問時,盡是這種類似引導認罪的對答,當事人無能力判別問答的真實意義,反映出他的權益未獲足夠保障。
警方對當事人撤控釋放時,對於事態周折,歸咎他曾經「向警方表示與案有關」,所以警方覺得有責任對他的說話「認真深入及謹慎調查」云云。當事人被捕時,並無親人、監護人或其他照顧者陪同,他對警員說了什麼,其他人無法知道,可是若對答模式與錄影口供時一樣,則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這些說法不足以證明他承認「誤殺」;若因此提交法庭,那就未必經得起考驗。
當事人在屯門智障人士的院舍生活,他被捕翌日(周日),警員到過院舍,知悉命案發生當日當事人是在院舍內並無外出。可是,警方的說法是周日未能聯絡院舍職員,亦取不到閉路電視錄像,而鑑於疑犯已經被扣留48小時,警方綜合了當時所得資料,於是落案控告當事人誤殺罪,有關疑犯不在場證據仍在調查,云云。其實,案發時當事人是否在場十分重要,是案情關鍵。按院舍職員說法,院舍每日24小時都有人當值,他們證實周日曾有警員到院舍調查,並向職員錄口供和看了錄影帶。若此說屬實,則警員理應知道案發時當事人並不在場,但是警方發言人為何說是到了周一晚上才證實這個案情的關鍵?
另外,當事人需服食藥物,他的家人表示曾經三番四次向警員提出要求給予當事人藥物,但是警員置若罔聞,後來卻解釋是當事人沒有提出。警方並未否定當事人的家人曾經提出要求,而是把責任推卸給當事人,問題是當事人智障自閉,根本無能力提出服藥要求。然而,警員拘捕當事人之後,既然知道他有智障,則其家人一再提出供藥要求時為何不理會?警方有必要深入了解和交代。
按已知情况,警方處理此事不能說完全沒有按指引程序,可是徒具形式,通知了被捕智障男子的家人,由他們陪伴錄口供而已,其他具體執行做法是否顧及當事人的權益,值得商榷。例如不讓服藥、引導認罪式提問,都是對智障人士不公平的做法。至於警員到院舍調查,院舍職員與警方的羅生門不同版本說法,若職員所說屬實,則警員的行為就無法理解。
警隊應有新氣象
重塑與市民互信
保安局長黎棟國針對此事,只說警方調查所有案件都是本着專業精神、本着尋找真相的精神調查。這些說法,似乎迴避了對警方處理不當的批評和質疑。實際上,警方不應該包庇護短,而應該實事求是。所謂「是其是、非其非」,警方須全面了解事態,若有警員犯錯,宜對當事人及其家人道歉,藉此向公衆證明警方處事的大公無私,是負責任的警隊。過去幾年,警民關係趨向惡化,有市民對警方的工作開始失去信心是不爭的事實。就是連新任警務處長盧偉聰也說過:警方若有做得不對,不能「賴貓」;因此,我們期望在這宗智障人士遭遇的事故,看到盧偉聰說到做到,逐步重塑警民的互信,為警隊帶來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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