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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日本製潤喉藥品「龍角散」其中兩款產品,被衛生署指屬於未註冊中成藥,勒令回收並檢走一些產品。藥品代理商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去回收令,昨獲高院裁定勝訴。高院認為產品尚未確認屬中成藥,亦未證實對人體有害,署方無權代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檢走並扣留產品。
衛署:尊重裁決
衛生署稱尊重裁決,將研究判辭及徵詢律政司意見,考慮下一步行動。署方去年3月收到一藥品代理商投訴,於3月27日巡查本案呈請方民興藥品代理(國際)有限公司,指其代理的「龍角散即溶爽喉飴」蜜桃味及薄荷味,疑為未註冊的中成藥,下令回收。法官區慶祥頒布判辭指出,《中醫藥條例》未有條文賦權署方指示批發商回收產品,不同意署方於審訊稱有隱含權力,可代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指示民興回收產品。
區官指《中藥規例》訂明批發商須設立管控制度回收產品,或在管理委員會命令下回收;就算署方沒有隱含權力,代管理委員會下令回收,有關規例並不會形同虛設。而且,規例明示一旦中成藥出現危險,或不宜人類服用,即須回收。但署方僅懷疑本案兩款產品屬未註冊的中成藥,且未有證據證實危害健康。
中醫藥管委會無賦權衛署
據審訊呈堂證據,負責管理中成藥的管理委員會中藥組,從未打算下令回收涉案產品,亦無參與發出回收令的決策過程或提供意見。管理委員會亦無明示把發出回收令的權力委託予署方。區官亦指出,法例訂明由代理商設法回收,署方在本案卻檢走產品,已超越回收的意義。
要求歸還被檢走產品
民興在本案要求署方發表聲明,取消回收令,並歸還所有檢走的產品。代表署方的資深大律師梁偉文在審訊要求法庭排期聆訊,商議裁決後頒布命令的內容,並有可能申請暫緩執行裁決。區官在判辭表明擇日開庭處理。
【案件編號:HCAL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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