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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新規爭議不斷長青網文章

2015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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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5月26日 06:35
2015年05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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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3月發布一份諮詢文件,建議機構投資者自願簽署一份原則,以制訂清晰的投票政策、參與所投資的公司之事務及向持份者匯報。上市公司商會認為現行制度下,公司已與投資者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質疑沒必要硬性定下守則。基金公會則表示,雖有個別細節尚需斟酌,但原則上支持諮詢文件的大方向。


該份諮詢文件名為《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建議機構投資者(主要指基金)簽署7項「原則」,包括制訂向持份者匯報的政策、向持份者匯報其履行責任的情况、制訂清晰的投票政策、制訂管理利益衝突的政策、監察並參與其所投資公司的事務、訂明何時會將其參與活動的程度升級及在適當時候與其他投資者集體行動。


雖屬自願性質 惟「不遵守要解釋」

文件雖然指出,機構投資者所簽署的「原則」並不具約束力及屬自願性質,但同時強調一旦簽署,投資者需在「不遵守就解釋」的基礎上實施。


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質疑沒有必要訂下上述原則,認為投資者在現行的制度下,能夠與上市公司有足夠的溝通;在聯交所的新披露規則下,上市公司亦已增加透明度。商會尤其憂慮諮詢文件提及把活動升級及可與其他投資者集體行動,擔心會讓部分有私心的股東用作興起訴訟的藉口。


他強調,投資者與公司管理層的意見難以完全一致。「以派息為例,投資者往往期望多派息,但上市公司管理層較熟悉公司運作,或希望預留資金作未來發展。」


基金公會:冀證監披露更多細節

證監會則指出,建議是希望機構投資者透過廣泛參與其所投資公司的事務,改善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及表現,長遠有助提升本港資本市場的營運效率及投資者對香港金融市場的信心。


香港投資學會主席譚紹興認為,不少機構投資者以「做人情」心態參與股東會,令股東會變為「畀面派對」,事實是基金經理應該從投資者的利益出發。他認為證監會的建議可令香港建立一套更完善的保障投資者機制。


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指出,原則上支持諮詢文件的大方向,但希望證監會就更多細節作出解釋,例如基金經理有責任服務投資者,諮詢文件卻用「持份者」的字眼,擔心涵蓋範圍太廣。上述諮詢在6月2日屆滿,黃王慈明表示,已收集大部分業界的意見,將會向證監會遞交意見。


明報記者 廖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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