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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撥開霧霾 看清政改長青網文章

2015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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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6月02日 06:35
2015年06月0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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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自2013年春天,社會開始關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從理性討論到激烈爭吵,在爭議的過程:扣帽子、人身攻擊、使用語言暴力、講髒話、咒罵不同意見的人,甚至肢體暴力和毁壞公家財產,反而對爭吵的主題不認真去研究。因此,我希望大家撥開霧霾,看清楚:我們爭吵的是什麼?


今年4月22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17年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案,這個方案,簡單易明,利於操作;它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既能實現普遍市民對特首由普選產生的願望,又在我們在從未有過經驗的普選辦法中,保留了前4屆特首選舉中行之有效的元素,並且肯定比原有民主制度有極大的進步。既然如此,為什麼在社會上仍引起強烈的反對?為什麼直到今天,我們仍未有得到任何一位泛民議員表態支持,讓方案能夠得到三分之二全體議員通過?讓我們分析一下他們反對的理由:


一、中央政府無權干預香港政改

有反對者認為,政制發展是香港內部事務,中央無權干預。這是錯的:基本法像英國的大憲章(Magna Carta) 一樣,是中央政府和市民的契約,雙方都要遵守,否則便沒有「一國兩制」的基礎。基本法清楚地闡明,哪些權力屬於中央政府,哪些是自治範圍內的事。基本法第45條說明行政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一規定。附件一開列出特區成立後首10年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第7條還規定2007年以後,如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需要修改時的程序,特別是要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因此,中央政府對香港政制發展有權有責,而這些權責在基本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有立法會議員在電視訪問中說:除國防和外交以外,香港有自治權。顯然這是錯誤的。


二、提名委員會是篩選,市民沒有真正的選擇

基本法第45條把提名權交給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選舉不能沒有規則,提名也不能沒有限制,否則500多萬人中有資格參選的市民都可以參選的話,多少輪投票才能選出特首?因此,不能因為有提委規則便是篩選。


提名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目的是兼顧各階層的利益,既有資本家也有勞動者,有對香港經濟有重要貢獻,也有對市民生活息息相關;沒有一個界別、沒有一個政黨能操控提名委員會,它是我們社會的縮影,能夠達至均衡參與的目的,比起美國的政黨提名、英國的執政黨組閣,更有廣泛代表性。既然由基本法通過至特區成立後10年都不會實行普選,因此,這個構思先以選舉委員會的方式落實,到普選時汲取經驗,採用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因此,提名委員會的設計是公平的:它不能保證某人或某政黨必定能夠參選,或某人或某政黨必定不能參選。它的制度是公平的,個別候選人的強勢弱勢,不能歸咎於提名委員會的制度。


三、方案是假普選

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便是真普選。世界各地各種選舉都沒有一個既定的方式,必須按國情而定。在香港,我們必須考慮到它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况,找出一個適合自己的選舉辦法。


有人提出:選舉要按國際標準。《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第25(b) 條,要求締約政府給予公民,無分任何區別,應有的權利和機會,不受無理限制,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有人爭議既然英國政府將公約引入香港時,對第25(b)作出了保留,因此該條不在香港實施,也有認為不在全面國土實施的國際公約無效。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基本法第26條已給予市民選舉和被選權,因此毋須就此爭論,須要考慮的是:選舉方案有沒有不合理的限制。


就上述方案而言,提名委員會的構成既然有廣泛代表性,推薦的門檻低於現時辦法,每位委員可投至少兩票及不超過被推薦人數同的票數,因此給予所有被推薦者被支持的機會,從中選出最高票的候選人。兩個至3個候選人是按以往4屆選舉的經驗;至少過半數支持,是為了讓有公信力的候選人參選,因此都是合理的限制。最大的進步,當然是從1200人選出行政長官,改為由500多萬人有權選特首。 既然方案是合理,也比現時的選舉辦法有很大的進步,怎能說是假普選?泛民的反對,其實就是說:不是我的方案便是假普選!


四、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和

普選提名委員會為什麼不能接受?

基本法第45條把提名權交給提名委員會,任何剝奪或限制提名委員會的權力的意圖都是違反基本法的,也不能達到均衡參與的目的,因此這些建議沒有被接納。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

限制了香港民主制度的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決定,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特別是附件一第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4月6日的法律解釋的程序,按照行政長官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報告作出,是個合法合情和合理的決定,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况後可以作出的最佳方案,也說清楚它考慮的問題,特區政府不能質疑它的合法性。


六、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不聽民意

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一直強調對香港民主發展的堅定支持;政府的兩次報告是經過多個月的諮詢期,出席了許多大大小小的座談會和論壇和收集了傳媒的報道才作出的,這些民意也得到中央政府的考慮。在第一輪諮詢時,因為讓市民有充分機會表達意見,因此沒有一個固定的方案,而由大家作出建議。這次政改成功與否,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官員已盡一切努力大力推動,是無可置疑的。


七、拒絕通過方案可以讓香港

爭取更民主的普選

泛民議員認為否決方案可迫使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同意一個更寬鬆的普選方案。這是沒有可能的。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不可能撤銷。2007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會就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作出決定時,認為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實行普選產生,給了香港人一個希望:2017年有權投票選出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隨後。8•31的決定,便落實了當日的承諾。如果方案過不了,人大常委會也沒有義務協助香港落實立法會的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


八、「袋住先」等於「袋一世」

泛民議員認為:如果接受方案,以後民主便再沒有往前發展的機會。有些人把基本法第45條的最終達至普選行政長官的目的和政制發展混淆。選舉辦法也要與時俱進,如果實際有需要,選舉辦法當然予以改進。


自政改啓動以來,泛民一直盤算的是:如果支持方案,我會失去多少選票?他們怕支持方案的話,黨內的激進分子會因此不再支持他們,2016年沒有機會重返立法會;他們也怕當普選的目的達到,市民會集中討論如何改善民生問題,他們會失去唯一的熱點議題。自討論開始,為了不讓其他泛民政黨得到支持方案的好處,他們極力綑綁在一起,堅持公民提名和不符合基本法的建議,為與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溝通設置障礙,堅持要求撤銷8•31的決定,走進死胡同,沒有給自己留下多些空間,愈走愈遠。議員們首先考慮的應是事情的真理,方案的通過能否為香港民主發展向前一步走,為了市民的福祉,個人的榮枯得失都不重要。


從政改的討論,我們看到引起的爭議,是由於有些人未有接受「一國兩制」的概念,對基本法只有模糊的認識和片面理解,或者為了政治目的,故意扭曲或選擇性去理解。


「一國兩制」設立的目的,不但是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也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何况根據國家的憲法,公民有責任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因此,「一國兩制」的落實,不能只看我們頭頂上的一片天空,還要從整個國家的角度,甚至國際局面去考慮。在殖民地管治下,有些人缺乏國家觀念,回歸後未有接受歷史轉折,未對國家民族有足夠的認同,確立自己的國民身分。


兩制的差異,令有些人對基本法的條文有誤解。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中國法律制定的,為了維護「兩制」,我們更應謙遜地認識中國法律,以便好好地理解基本法。只要嚴格遵守基本法的全部條文,穩健的基本法和靈活的普通法結合,可以讓香港往前發展。


作者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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