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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特首選舉辦法 只需「人大常委」批准長青網文章

201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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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6月11日 06:35
2015年06月1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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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政司長袁國強說,當年《基本法》制訂,第159條有關修改基本法條文,寫明「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至於修改特首選舉辦法,則以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說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即後者只需要「人大常委」批准而非全國人大,門檻較低、彈性較大,相信這不是偶然的安排,指從法理角度,特首選舉安排是可以修改的。


非「全國人大」 門檻較低

袁國強說,2017年推行普選後,香港仍可按附件一賦予的權利,按2004年人大常委的《解釋》,以「政改五部曲」修改。五部曲程序是﹕一、特首報呈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二、人大常委確定可作修改;三、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特首批准;五、特首報呈人大常委,予以批准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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