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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財委會去年6月審理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時任主席吳亮星在多名泛民議員離座抗議時突然「剪布」,宣布表決並通過撥款。與會委員黃毓民指當時吳決定不處理其動議,早前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法庭裁定吳並無如此權力。法庭昨聽取雙方陳辭,押後決定是否批出許可。
指吳亮星無視動議剪布
黃毓民昨未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辭。他說,財委員成員有權根據《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動議,主席及秘書選取與議題有關動議,交委員會表決是否處理,一旦通過才開始辯論;議員有權不斷提交議案,「拉布就係咁」,主席有權制止重複或永無休止提交動議,以及限制辯論模式,但無權不處理動議、拒絕讓議員提問或提出記名表決。
黃毓民指吳亮星當日剪布手法甚有問題,雖然在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不干預立法程序,但黃強調主席的權力須予制衡,法庭應盡量避免干預,卻非不干預。
辯方:法院不應干預主席用權
代表吳亮星及現任財委會主席張宇人的大律師陳浩淇稱,終院案例表明,除非基本法條文要求法院插手,否則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包括議事程序。法院可裁定主席是否有權處理,但若裁定主席有權,則不應理會主席行使權力的方式。陳指財委會主席要管制會議程序,否則長時間開會卻「乜都做唔到」。
吳亮星、張宇人一方指若批出許可,與會委員中與黃立場不一的人,都應加入為答辯人。黃毓民則表示,各議員投票意向不代表對本案議題的立場,他曾去信各泛民議員討論呈請司法覆核,但無人回應。黃又稱,不會繼續尋求法庭下令撤回撥款,因「撥款已經使得七七八八」。
【案件編號:HCAL78/14】
指吳亮星無視動議剪布
黃毓民昨未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辭。他說,財委員成員有權根據《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動議,主席及秘書選取與議題有關動議,交委員會表決是否處理,一旦通過才開始辯論;議員有權不斷提交議案,「拉布就係咁」,主席有權制止重複或永無休止提交動議,以及限制辯論模式,但無權不處理動議、拒絕讓議員提問或提出記名表決。
黃毓民指吳亮星當日剪布手法甚有問題,雖然在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不干預立法程序,但黃強調主席的權力須予制衡,法庭應盡量避免干預,卻非不干預。
辯方:法院不應干預主席用權
代表吳亮星及現任財委會主席張宇人的大律師陳浩淇稱,終院案例表明,除非基本法條文要求法院插手,否則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包括議事程序。法院可裁定主席是否有權處理,但若裁定主席有權,則不應理會主席行使權力的方式。陳指財委會主席要管制會議程序,否則長時間開會卻「乜都做唔到」。
吳亮星、張宇人一方指若批出許可,與會委員中與黃立場不一的人,都應加入為答辯人。黃毓民則表示,各議員投票意向不代表對本案議題的立場,他曾去信各泛民議員討論呈請司法覆核,但無人回應。黃又稱,不會繼續尋求法庭下令撤回撥款,因「撥款已經使得七七八八」。
【案件編號:HCAL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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