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鄭立﹕怪責受害者長青網文章

2015年06月13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6月13日 06:35
2015年06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和邏輯一樣,有一個在香港的教育裏,從來都沒有提及,但是在外面卻頗受注意的概念,那個概念叫作 「Blame the Victim」。


中文就是「怪責受害者」,他是一種既得利益者常用的詭辯技巧,雖然是詭辯,但這個技巧對於普遍邏輯不清醒的人,比方說,我們香港人來說,是非常有效的。


什麼叫作「怪責受害者」?就是說,在一件事情上,總有因此而受害的人。受害人就是在一件事上,輕則損失金錢,尊嚴受創,重則失去某些權利,失去性命。但是他們會被說成是導致事件的原因。這種行為自古以來已經存在,有一句成語非常有代表性,叫作「引人犯罪」。


前陣子有篇南亞的新聞,某個官員評論,「女性被性侵犯是因為自己穿得太暴露」,就是典型的「怪責受害者」,但是很多人聽了之後還是覺得有道理,同意「你不想被性侵犯,就不要穿得那麼暴露」。一直以來,大家似乎也習慣了這種反客為主的指控。


直至近代,才開始有人提出這種指控有問題。


在美國20世紀,關於種族主義的問題浮上枱面,開始研究法西斯主義和種族主義者的心態時,發覺他們經常用「是他們(受害者)自取的」作為理由。發覺這些法西斯主義者和種族主義者都有一個共通性﹕他們習慣了將所有不好的事情,都歸類是被他們厭惡者或者「弱者」的錯。


要注意這裏的「弱者」,裏面並沒有任何關懷或者同情的含意,而是一種敵意和鄙視,一種貶低人的說法。以今天的言語來說,就是「社會失敗者」、「輸家」、「低下階層」、「沒有14,000元收入的人」、「窮人」、「愚民」、「刁民」、「暴民」,這些才是廣義的弱者。


批評者不見得就是強者

要留意的是,批評者他自己並不見得就是強者,甚至他本身客觀上就是這些弱者,也就是他們自己可能也是事業失敗者、窮人、低教育程度者,但正因為他們接受不了自己這樣的客觀情况,他們以立場將自己歸類為勝利者。基本上,他們先將「貶低」當成一種強者對弱者的行為,然後自己採取這種行為時,就會主觀把自己歸類為強者。


所以你在香港,可以看到月入可能萬餘左右的基層,會對收入比他高的各種專業人士,進行「貶低」,或者只有中學程度者,去批評碩士大學生無知,說成是廢物、社會敗類、弱者之類。因為他們正是透過「貶低」,來把自己定義成強者的。


而他們就會將所有不好的事情,不論該事情如何發展,都歸類為對方的錯。而因此而產生了任何的不公義的結果,他們都會說成是「這些人自找」的。 如果有一個綁匪,勒索要贖金,不然就撕票。那你給了贖金,然後撕票,他們會說你蠢,賠了夫人又折兵;你不給贖金,然後撕票,他們就會怪你為何不給贖金。


為何錯的不是綁匪?這就是「怪責受害者」的精妙之處。


這樣的思想,在華人裏卻非常的盛行,別怪基層或者低教育程度者無知,因為連政府自己也一樣﹕皇帝永遠不會錯,錯的只有奸臣;中央官僚也不會錯,是地方官自己亂來;長期都流行用低層去頂上位者罪的結果,先天就使怪責受害者的思想,深刻在我們的骨子裏。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