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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教育局下月公布通識科中期檢討方案,外界關注較受爭議的「法治和社會政治參與」部分將如何處理。現時本港主要教科書出版社皆有出版通識課本,人權律師、教育學院高級專任導師莊耀洸分析其中5本主流實體教科書內容,發現有課本稱社會人士有權要求人大釋法、政府政策要立法會審批等,認為說法有謬誤或不準確之處。
另外,有教科書稱「任何違法行為都會破壞法治」,莊耀洸認為違法不等於違反法治,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稱社會對此仍有較大爭議,如公民抗命會否破壞法治等,故列舉兩種看法會更好。
明報記者 田青青
許承恩﹕非嚴重問題 團體﹕基本資料可送審
通識教育教師聯會前主席許承恩表示,大部分通識教師在教學時,會結合出版社教科書與自己編寫的材料,他過去亦發現坊間出版物在部分觀點上有偏頗,部分亦有事實錯誤,但他認為均非嚴重問題,不需納入送審制度。通識教育會會長許振隆認為,通識書質素參差,部分原因是不用送審故缺乏監督,認為教育局可將涉及沒爭議的基本資料及原則等納入送審制度,時事、議題分析便不用送審。
專家檢視5主流實體課本 皆涉謬誤
莊耀洸2009年起檢視坊間主流出版社的通識教材,多次發現教材內容不準確。他今年檢視了文達、齡記、朗文、雅集及香港教育圖書5間出版社的課本,發現各出版社皆有涉謬誤或不準確的情况(見圖),另有部分內容則涉及爭議。
他舉例,文達教科書稱任何違法行為都會破壞法治,損害社會穩定,但他認為違法不等於違反法治,例如違例吸煙被檢獲,但甘願受罰,則不至於損害社會穩定。
「違法行為會壞法治」被指不確 文達﹕只指可能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接受查詢時表示,社會對法治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為個人須守法,另一種理解為法律要符合公平、公義原則,他相信教科書是建基於第一種理解,但社會對此問題仍有較大爭議,如公民抗命是否會破壞法治等,故此加上法治定義及列舉兩種看法會更好。
文達回應查詢時表示,文中所說「會」,只代表可能,並非必然,文末也提到若政府過分依法辦事,執行惡法或埋下社會不安的種子,反映該社已關顧不同角度,令內容平衡。
「社會人士可提釋法」未符憲 齡記﹕可藉輿論
齡記教科書中寫道,香港政府或社會人士有權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莊耀洸表示,《基本法》寫明特定情况下,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沒賦予政府和社會人士此權,特首過往曾提請人大釋法,但相信社會人士無此權力。
陳弘毅則不評論該教科書行文是否準確,但他稱1999年特首曾就居港權釋法,可理解為特首行使《基本法》訂明的職權向中央匯報情况,人大常委見有需要便主動運用釋法權。他認為,社會人士可向人大常委表達意見,但相信人大常委較小可能會因個別意見釋法。
齡記回覆表示,過往4次釋法均源於社會對某議題有爭議,雖法律未列明社會人士擁有實質權力,但輿論壓力可驅使行政長官提請釋法,故此社會人士有「無形的權力」,此處在行文上或可改善,但實際上沒有錯。
朗文教科書稱終審法院對《基本法》以外的香港法律有最終解釋權,莊耀洸認為此處暗示終院對《基本法》條文沒最終解釋權,事實上特區法院對《基本法》涉本港自治範圍條文有解釋權。陳弘毅表示,只要是人大常委未解釋過的條文,特區法院的解釋都是最終解釋,但法院的解釋受制於人大常委的解釋,若兩者均有解釋,應以人大常委解釋作準。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另外,有教科書稱「任何違法行為都會破壞法治」,莊耀洸認為違法不等於違反法治,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稱社會對此仍有較大爭議,如公民抗命會否破壞法治等,故列舉兩種看法會更好。
明報記者 田青青
許承恩﹕非嚴重問題 團體﹕基本資料可送審
通識教育教師聯會前主席許承恩表示,大部分通識教師在教學時,會結合出版社教科書與自己編寫的材料,他過去亦發現坊間出版物在部分觀點上有偏頗,部分亦有事實錯誤,但他認為均非嚴重問題,不需納入送審制度。通識教育會會長許振隆認為,通識書質素參差,部分原因是不用送審故缺乏監督,認為教育局可將涉及沒爭議的基本資料及原則等納入送審制度,時事、議題分析便不用送審。
專家檢視5主流實體課本 皆涉謬誤
莊耀洸2009年起檢視坊間主流出版社的通識教材,多次發現教材內容不準確。他今年檢視了文達、齡記、朗文、雅集及香港教育圖書5間出版社的課本,發現各出版社皆有涉謬誤或不準確的情况(見圖),另有部分內容則涉及爭議。
他舉例,文達教科書稱任何違法行為都會破壞法治,損害社會穩定,但他認為違法不等於違反法治,例如違例吸煙被檢獲,但甘願受罰,則不至於損害社會穩定。
「違法行為會壞法治」被指不確 文達﹕只指可能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接受查詢時表示,社會對法治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為個人須守法,另一種理解為法律要符合公平、公義原則,他相信教科書是建基於第一種理解,但社會對此問題仍有較大爭議,如公民抗命是否會破壞法治等,故此加上法治定義及列舉兩種看法會更好。
文達回應查詢時表示,文中所說「會」,只代表可能,並非必然,文末也提到若政府過分依法辦事,執行惡法或埋下社會不安的種子,反映該社已關顧不同角度,令內容平衡。
「社會人士可提釋法」未符憲 齡記﹕可藉輿論
齡記教科書中寫道,香港政府或社會人士有權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莊耀洸表示,《基本法》寫明特定情况下,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沒賦予政府和社會人士此權,特首過往曾提請人大釋法,但相信社會人士無此權力。
陳弘毅則不評論該教科書行文是否準確,但他稱1999年特首曾就居港權釋法,可理解為特首行使《基本法》訂明的職權向中央匯報情况,人大常委見有需要便主動運用釋法權。他認為,社會人士可向人大常委表達意見,但相信人大常委較小可能會因個別意見釋法。
齡記回覆表示,過往4次釋法均源於社會對某議題有爭議,雖法律未列明社會人士擁有實質權力,但輿論壓力可驅使行政長官提請釋法,故此社會人士有「無形的權力」,此處在行文上或可改善,但實際上沒有錯。
朗文教科書稱終審法院對《基本法》以外的香港法律有最終解釋權,莊耀洸認為此處暗示終院對《基本法》條文沒最終解釋權,事實上特區法院對《基本法》涉本港自治範圍條文有解釋權。陳弘毅表示,只要是人大常委未解釋過的條文,特區法院的解釋都是最終解釋,但法院的解釋受制於人大常委的解釋,若兩者均有解釋,應以人大常委解釋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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