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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財務中介一般收取顧問費協助借款人借貸,合約條款普遍訂明,如中介成功安排財務機構提供貸款,不論借款人最終是否接受貸款,均須繳付顧問費。但區域法院最近裁定,在被告最終無接受貸款下,顧問費屬懲罰性賠償,屬不合情理及有違良心,這條文無效及不能執行。
官指屬懲罰性賠償 有違良心
謝先生2013年與財務中介公司瀚誠物業顧問公司簽約,委託瀚誠申請樓宇按揭,首按及二按共借348萬元,謝先生須付18萬元顧問費。合約條款包括,按揭成功批核後,如謝先生不接受,仍要全數支付顧問費;而且合約是獨家委託協議,就算之前或之後委託其他財務公司成功申請貸款,仍須繳付顧問費。最後謝先生自行到其他財務機構貸款,並無接受瀚誠的安排,瀚誠於是入稟區域法院追討。
案件今年1至2月審理,暫委法官陳慧敏5月13日頒下14頁判辭,詳細分析上述合約內容。法官認為,瀚誠確是謝先生申請按揭貸款的獨家代理,但考慮到一般轉按申請可在2至3周完成,裁定獨家代理的合理時間為30天,故此謝先生在簽協議超過30天後到其他財務機構貸款,沒違反獨家代理的條款。
「獨家代理」 時限30天
至於謝先生是否仍須賠償顧問費,法官認為,若約定的賠償是真正預計以補償對方因違約蒙受的損失,該合約條文是有效;但若約定的賠償是罰款,以迫使對方履行合約的責任,則該合約條文是無效及不能執行。法官裁定18萬元顧問費屬懲罰性條款,「其計算盈利損失的方法不合情理,屬過分和有違良心」,法庭不會執行,因此裁定謝先生沒有違反協議,並撤銷瀚誠的申索,謝先生毋須向瀚誠繳付18萬元顧問費。
【案件編號:DCCJ452/2014】
官指屬懲罰性賠償 有違良心
謝先生2013年與財務中介公司瀚誠物業顧問公司簽約,委託瀚誠申請樓宇按揭,首按及二按共借348萬元,謝先生須付18萬元顧問費。合約條款包括,按揭成功批核後,如謝先生不接受,仍要全數支付顧問費;而且合約是獨家委託協議,就算之前或之後委託其他財務公司成功申請貸款,仍須繳付顧問費。最後謝先生自行到其他財務機構貸款,並無接受瀚誠的安排,瀚誠於是入稟區域法院追討。
案件今年1至2月審理,暫委法官陳慧敏5月13日頒下14頁判辭,詳細分析上述合約內容。法官認為,瀚誠確是謝先生申請按揭貸款的獨家代理,但考慮到一般轉按申請可在2至3周完成,裁定獨家代理的合理時間為30天,故此謝先生在簽協議超過30天後到其他財務機構貸款,沒違反獨家代理的條款。
「獨家代理」 時限30天
至於謝先生是否仍須賠償顧問費,法官認為,若約定的賠償是真正預計以補償對方因違約蒙受的損失,該合約條文是有效;但若約定的賠償是罰款,以迫使對方履行合約的責任,則該合約條文是無效及不能執行。法官裁定18萬元顧問費屬懲罰性條款,「其計算盈利損失的方法不合情理,屬過分和有違良心」,法庭不會執行,因此裁定謝先生沒有違反協議,並撤銷瀚誠的申索,謝先生毋須向瀚誠繳付18萬元顧問費。
【案件編號:DCCJ4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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