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任何人若並非根據許可證、地契等而佔用未批租土地,而且在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地政總署通知所飭令而停止佔用該土地,即屬犯罪。首次犯罪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0 0 0 書籤 回應 (0) 登入即可留言